昨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商务部11月20日作出最终裁决,裁定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吡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3年11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吡啶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4.6%至57.4%),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此次吡啶反倾销案调查始于2012 年 8 月 2 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以及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内其他两家企业代表国内吡啶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13 年 5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作出初步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吡啶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保证金的比率为 24.6%至 57.4%)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2013 年 9 月 16 日,鉴于该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2 个月,即截止日期为 2013 年 11 月 21 日。
红太阳农药收入占比约40%,是主要利润来源,并且是行业内少数拥有从吡啶到下游相关产品的全产业链农药生产企业之一,其百草枯规模位居国内第一。公司表示,吡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国星和南京生化的主要产品,本次反倾销立案调查终裁结果有利于促进安徽国星和南京生化吡啶产业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对公司将产生积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