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全市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的经营条件、经营许可审批、农药的购买和使用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的,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三亚市每年蔬菜播种面积约23万亩,总产量为50万吨,出岛量45万吨。热带水果面积50多万亩,总产量40多万吨。全市共142家农药店,农药品种有20000多种。为加强三亚农资市场监督和治理,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办法》规定:凡在三亚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农药行为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三亚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缴纳20万元质保金。农药经营许可证要经过审批后方能发证,每年进行年检,被吊销的农药经营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申请。农药零售企业必须向海南省规定的三家批发企业采购农药产品,禁止从其他渠道进货。
《办法》对监督处罚作出明确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的,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41条规定,责令停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零售企业从本经济特区农药批发企业以外的企业和个人购进农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