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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一起假农药坑农案件成功胜诉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1-8-11
     近日,记者于冠县检察院获悉,该院于近日成功抗诉一起假农药坑农害农案。

  “满园果”用后满园无果

  2007年2月,因自家种植的大棚油桃需要喷洒农药,52岁的果农许长收便来到本村的冠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前社庄经销店。看到包装盒上注明“本产品使用范围是包括桃在内的18种农作物,与赤霉素920农药具有同样药效”,并且店主信誓旦旦地保证“这种农药保花、保果,效果极好”,许长收便购买了泰诺牌“满园果”农药喷施液。不料用过“满园果”后,许长收发现自家种植的大棚油桃像得了癌症一样出现了发黄、发黑现象,继而大量花果脱落,几近绝收。

  与许长收遭遇一样的,还有斜店乡前社庄村的13户果农,经冠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全部损失达163915元。无一例外,他们都使用了这种名为“满园果”的农药,而其他使用赤霉素920农药的果农,油桃产量正常。于是许长收等14户果农一纸诉状将“满园果”农药的生产商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和经销商冠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08年10月15日,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认为:原告对于其施用“满园果”农药与其种植的油桃减产是否存在因果性,未能提供有利证据。原告所提供的其它证据,证据力明显不足。故不能认定原告所种植的大棚油桃落花、落果与其所使用的“满园果”药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泰诺公司自愿给付14名原告20000元,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许长收等14人的诉讼请求。

  水当农药也能免责?

  2009年8月14日上午,许长收等人再次来到冠县检察院申诉。在受理本案后,冠县检察院民行科迅速行动,检察官们筛选出这起假农药坑农害农案的关键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如果法院分配的举证责任不公平,则必然会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公正,而本案的错误裁判正是这样产生的。

  在一审判决书中,泰诺牌“满园果”农药喷施液为无农药登记证号产品,且经鉴定,其主要成分含量没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属不合格产品,也就是“假农药”,是有足够证据证明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假农药的生产者和经销者仍能免责。依照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的思维逻辑,即便被告生产的“满园果”农药是水,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2010年1月21日,冠县检察院以“申诉人的损失与其施用‘满园果’农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由,向聊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三度审理终挽损失

  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之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再审。

  2010年9月9日上午,冠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冠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冠县法院就此案专门召开审判委员会,最终达成统一意见,采纳了检方提出的抗诉意见。

  2011年1月24日,冠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决定依法予以改判:原审被告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赔偿许长收等原告经济损失163915元的70%共计11474.05元;原审被告冠县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斜店乡前社庄经销店承担连带责任。而此时,被告方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又不服再审判决,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方协调,终于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本案在再审改判结果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共赔偿14户桃农经济损失的52%,共计85232元。当天山东泰诺农化有限公司就把赔偿金送到了14户果农手里,双方握手言和。

  至此,这起历时三年半的假农药导致的坑农害农案,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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