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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秋—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有“两利”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5-7-21 11:30:00
    

  种业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的监管体系。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从简化管理环节、强化全程监管、加大法律处罚力度等方面着手,推动简政放权,完善监管体系,在业界引发关注。近日,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李立秋说就对此发表看法,他提出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有“两利”。

  这次《种子法》修改草案中,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两证合一”,即企业只办一个证——在注册地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即可在适宜的地方开展种子生产和经营。

  这样改的目的,一是减少行政许可,减少企业麻烦。如一个玉米种子的经营企业,要在甘肃的张掖制种,可以自己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和农民租地制种;也可以直接委托当地的种子生产企业制种。这个种子生产企业不用先到县区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审核通过后再到省里的种子管理局办许可证,省去很多时间。但生产种子前应向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备案,也就是要告知当地,我在你县的哪个乡镇哪个村、受何企业委托、生产多大面积的哪个品种。受委托制种的企业,备案时应出示委托书。这样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制种市场的管理。

  二是便于控制私繁滥制。单纯的种子生产型企业不用办理许可证,但要制种就要和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如果制种者自己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又没有委托书,就是私繁滥制。现行种子法对生产许可证申领者的硬件要求很全面,但对所生产种子的来源要求不严,只要求“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一些没有品种权的品种,容易被私繁滥制侵权。

  在《种子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时,对“两证合一”也提了一些意见。一种是种子企业提的,认为“两证合一”,还要到种子生产地去办生产经营许可证,岂不更麻烦了?这是一种误读,没有认真读修改草案。另一种意见是种子管理机构提的,认为不办种子生产许可证,加大了管理难度。这对种子生产重点县、省的种子管理机构来说,是减少了审核权和许可权。权力小了,但责任还在,应把力量重点放在市场监管上,查处私繁滥制,打击侵权套牌。

  如果这个修改草案获得通过,中国种子协会应制发一个种子生产委托书标准样本,统一格式,以便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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