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详情 |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5-8-29 9:13:00 |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现就《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8日 |
相关阅读 |
钾肥和磷肥价格下跌,尿素或成为上半年农资行业最有机会赚钱的化肥品种 |
尿素价格出现回落 但市场仍有利好因素 |
钾肥未来走势为什么还要下跌 |
首页 | 快讯 | 产品库 | 厂家库 | 图谱 | 种植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