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获取本省登记证异地销售无需再备案 |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5-10-26 9:51:00 |
10月1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全文内容。其中第27项表明,国务院决定取消“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 在此之前,在本省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异地销售一直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09年,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又对异地备案申请书格式、要求、程序、办理时限、不得收费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国家取消省级登记肥料产品异地销售备案核准,可以减轻企业负担。这是继9月初农业部对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改革以来的又一简政放权之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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