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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回收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重要突破口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6-9-30 9:30:00
    

    我国农业资源环境“红灯”频闪,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刻不容缓。当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主要集中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化肥农药减量、农膜回收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农药包装废弃物危害大,但回收的操作性相对简单,国内国外可资借鉴的经验多,应当成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优先对象。

农药包装回收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重要突破口

    1 农药包装随意丢弃危害大,但回收相对容易

    1.1 农药包装比一般农业生产废弃物环境危害更大

    中国是最大的农药消费国,伴随着大量农药的使用,农药包装的随意丢弃也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近年来每年使用农药超过180万吨,以此估计农药包装数量超过30亿。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调查显示,62%的农户会在稀释农药后随手将空包装扔在水体或农田周边。与普通的农业生产废弃物相比,农药包装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更大:一方面,包装本身为塑料或玻璃制品,不易降解,对水体、土壤造成污染;另一方面,农药包装袋(瓶)中通常含有2%-5%的农药,直接进入水体或土壤环境,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2 农药包装回收不影响农业生产,是当前治理农业面源污染边际成本最低的途径之一

    当前,治理面源污染成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然而,当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重点主要聚焦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化肥减量、农膜回收等领域。这些领域的污染治理固然重要,但是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下,一要考虑对农产品产量的影响(如化肥减量),二要考虑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如畜禽污染治理),这也是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绕不开的困境。而农药包装回收则不同,一方面,农药包装的回收发生在农业行为之后,不会影响农产品产量,甚至从长远来看,由于田间环境的改善,将带来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双重提升;另一方面,农药包装回收的第一步就是让农民不要随手丢弃,将包装集中起来,后续加以适当的安全处理,就能得到立竿见影的环境改善效果,而交回包装并不增加农民的生产成本,后续的处理或处置程度可随环保目标和体系的完善不断提高要求,但首先要做到第一步。

    因此,可以说,农药包装回收是当前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成本最低、操作最容易,见效最快的途径之一。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该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近期的一些政策关注,也仅零星体现在一些部门的非主要工作中,亟待提升为国家意志。

    2 国内外可资借鉴经验多,回收模式多样化

    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开展了农药包装回收工作。德国早在1991年便颁布了《包装—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条例》,该条例要求所有制造商都有法定义务回收再利用或再循环其生产的产品(包括农药)包装物。日本则把回收、利用、处置的义务和权利层层分解落实到商品及包装材料整个周期的各个环节。比利时、法国等欧盟国家也陆续开展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发展中国家中,巴西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率先开展了农药包装回收工作,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危地马拉也在1999年启动了“农用化学品包装的回收和处置”项目,并在后来纳入到全国范围的“整洁乡村计划”。巴西的农药包装回收率为世界最高,2011年就实现了94%的回收。法国为77%、加拿大为73%、波兰为70%、德国为68%、西班牙为67%、危地马拉60%、日本和英国为50%、美国为33%。

    在我国,上海、浙江、广西等地也开展了农药包装回收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总体上,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浙江),主要由政府推动,地方财政基本覆盖了农药包装回收及后续处理处置的全部费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广西)则更多利用市场主体,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包装的回收和处置费用由农药企业承担,而农药企业通过有偿回收,并辅之以配套的安全用药培训,获得了农户的信任和好评,其产品在当地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大。相比较而言,广西的模式更加具有持续性。由此可见,农药包装回收工作是否开展、以及回收效果如何,无关经济是否发达。

    农药包装回收工作涉及到农药使用者、生产和经销商、政府及第三方组织等主体,纵观国际国内回收模式,在分工上大体是:政府提供相关政策并起到监管作用;农药生产和流通商则应在遵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对包装回收行为负主要责任;农户有义务合法并尽量少地使用农药,将空包装交回;废弃物处理机构应当避免包装处理和处置带来的二次污染;社会机构、非盈利组织可以参与到回收体系构建和回收服务的各个环节。

    3 尊重现实把握趋势,全面有序开展农药包装回收

    下一步农药包装回收工作应当纳入到农村生态文明的顶层设计之中,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的重要抓手,遵循政府推动、企业责任、农民交回、多方参与、无害处理的原则,尽快在全国有序有力地推开。

    3.1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农药企业为包装回收的责任主体

    在我国小农户仍然为主要经营主体的背景下,“污染者付费原则”目前尚不太适用于农业环境保护领域,农药包装回收工作将更多地体现为生产者(即农药生产企业)责任延伸。目前我国尚无任何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农药包装回收做出要求,建议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和《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中明确农药企业回收包装的主体责任。将包装回收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农药企业可以自建回收体系,也可以向其他农药企业或第三方购买包装回收服务。此外,2015年4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但是一年多过去了,未见有进一步行动。建议尽快完善并通过生效。

    3.2  将农药包装回收纳入“十三五”各项工作

    目前“十三五”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指导下,各类规划正在陆续推出,要将农药包装回收纳入到“十三五”相关规划中。在有关规划的编制和项目安排中,将农药包装回收作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美丽乡村建设等相关工作的重要抓手。

    可以重点先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垦区等垂直管理程度较高的地区试点示范;在其他地区,优先引导合作社、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组织化较高的主体,结合病虫害统防统治进行包装回收。

    3.3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培育第三方回收

    广西的实践已经证明,由企业来承担回收的主体责任,是能够取得多方(企业、农户、政府)共赢的。接下来的配套政策要为市场主体参与包装回收以及后续的处理处置工作创造激励。随着农业经营规模化的不断提高,引导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大包装,以便回收;结合农业发展新趋势,引导成立植保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等新型主体,将农药包装回收与统防统治有机结合;鼓励协会、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督农药包装的回收工作。

    3.4认清现实,循序渐进

    当前农药包装回收还面临一些现实困难。我国农业经营规模小,加上缺乏对农药包装规格、材料的规范,市场上小包装盛行,许多粉剂包装每袋不超过50g、水剂不超过100mL,10g或10mL以下的“迷你”包装也十分常见。这给其收集、利用和处理带来成本和技术上的重大障碍。当前,最重要的是把农药包装收上来,但不能急于一步到位和全国一盘棋。在包装规格问题上,既要尊重现实,也要把握趋势。短期内强推大包装,有助于解决包装回收问题,却可能带来更大的过度用药问题。应当随着规模化的不断推进,有序引导农药大包装。在包装规格、材料和清洗标准等问题尚未得到较好解决前,要求所有包装都做到三重清洗并不现实,对包装的清洗要求应当与包装规格等问题同步、逐步解决,最终做到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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