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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邦农农资公司倒卖假农药坑农并打举报人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1-12-16
    

  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日前,记者接到投诉说,吉林市邦农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农公司”)的老板智金山曾多次倒卖假劣农药被举报,当举报人和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邦农公司”的仓库查看涉嫌伪劣农药的时候,不曾想遭到了智金山的毒打,一旁的群众气愤的说,什么邦农简直就是坑农!怎么倒卖假劣农药坑农被揭发了还这么横?!

  

  图一、“邦农公司”门市部

  现场查到大批涉嫌假劣农药

  “硝磺草酮” (商品名为米斯通,英文名:Mesotrione)是先正达公司的除草剂,已于2005年2月2日在中国获得行政保护,他人不得侵权。“硝磺草酮+阿特拉津”是先正达公司的专利产品。自2005年11月开始,先正达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标称“大连松辽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福分”和“同庆”、“吉玉”等涉嫌假劣侵权,经执法机关抽样、检测,这些农药的标称农药成分、含量为零或不足,为不合格产品;同时发现该产品含有先正达公司的“硝磺草酮”成分,内在成分与产品标准不符,为假农药。经先正达公司投诉,2007年、2008年、2009年东北地区执法机关查获了大量上述假劣、不合格产品,有关经销商受到处罚,《中国舆论监督网》、《农资导报》、《中国民营经济周刊》等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曝光和报道。

  

  图二、《农资导报》对查处假劣农药的报道

  2008年9月11日,大连松辽化工有限公司、“邦农公司”等三被告因专利侵权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先正达公司40万元人民币等(参见:(2008)吉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图三、吉林省高级法院(2008)吉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2010年5月,先正达公司接群众举报:“邦农公司”经销的农药标称成分、含量与实际成分、含量不符,为假劣农药,同时侵权了先正达公司的农药专利。2010年6月7日先正达(上海)公司派遣程先生、孙先生来到吉林市,于 6月8日上午到吉林市工商局投诉、举报。考虑到“邦农公司”老板智金山曾多次威胁要对举报人进行报复,举报人希望工商局联系公安部门对查处行动给予配合。吉林市工商局稽查局稽查一科科长郑晓彬说:“现在没有必要,如果被举报方胆敢暴力抗法或者打击报复,我一个电话公安部门的人就到了”。随后,郑晓彬等三名执法人员在程先生和孙先生的配合下,来到吉林市老农资公司的大院不远处蹲守,这时汽车到“邦农公司”仓库的必经之路。

  

  图四、车号为吉B -J1355面包车,上印着“大连松辽”字样.

  果然,不到一个晓时,一辆车号为“吉B –J1355”的微型面包,车身上印着“大连松辽”四个大字特别的显眼。工商局的执法人员跟着这辆车一直来到“邦农公司”仓库。

  举报人告诉记者说: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库房里仔细的查看,发现了许多涉嫌假劣农药,如查到了仓库中存放标称为“乙莠”的涉嫌假劣农药有两种包装,其中一个品种是483箱,另外一种有280多箱,同时还发现了37箱标称为“莠去津”的涉嫌假劣农药。这些涉嫌假劣农药今年5月、6月初曾在辽宁省大量出现,经过检测,它的实际成分、含量与标称成分、含量不符,为假劣农药。

  

  图五、吉林市工商局现场查获的涉嫌伪劣农药“乙莠”、“莠去津”

  工商局的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进行登记后,要让仓库的保管签字,但遭到了拒绝,他对执法人员说,他要请示老板,说着就一边打电话去了。回来后告诉执法人员,老板智金山马上就回来。

  涉嫌假劣农药成“商业秘密” 智金山大打出手

  大约过了一个多晓时,智金山带着一个朋友来到了仓库并联合其手下共四人,他一边向执法人员索要证件,一边走到了先正达公司打假维权人员程先生的面前,一脸怒容的地说:“我的仓库有商业秘密,你凭什么进去!?”说着就动起手脚,一边拳打一边脚踢,他高喊着让自己的手下帮忙,其中一人还低身捡起砖块向程先生拍去,“嗖”的一声从程先生的耳边飞了过去。

  程先生见事不好,一边撤退,一边打110报警。

  程先生撤了。智金山和他的人又奔着孙先生打去……

  

  图六、上图:程先生被打伤的胳膊肘 下图:程先生被智金山撕坏的衣服。

  110的警察来到了现场,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和打人者都已经不在现场了,仓库的大门也锁了起来。程先生打电话通知了工商局的执法人员。

  程先生和孙先生一起来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工商局的执法人员也来到了派出所做了笔录,工商局执法人员告诉程先生:我们已经到仓库取了三箱样品。

  6月11日,记者拨打了大连松辽公司销售部的电话,当记者问吉林市工商局查处了吉林市邦农农资有限公司的一批农药“乙·莠”,上面的标注生产厂家是你们,请问是不是你们的产品,销售人员回答说:领导都不在家,我不清楚。记者随8点40分多次拨打了辽宁省营口三征农用化工有限公司的电话,电话里反复播送着“你好,三征公司欢迎你。我们愿意与你保持紧密联系,共创更加辉煌的明天。”

  目前,吉林市公安机关已对此案进行调查。

  对于此案的进展情况,记者将做进一步的采访报道。

  附:国家对倒卖假劣农药的有关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单位,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被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拖延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经营假农药和劣质农药的单位承担。

  《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通字〔2006〕12号,公安部2006年1月23日发布实施)

  八、关于询问查证时间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里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本法第三章对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拘留处罚,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能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和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书面传唤时,可以一并审批询问查证时间。对经过询问查证,属于“情况复杂”,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当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公安部2007年1月26日发布实施)

  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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