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策如此密集?农药行业的倒逼效应今年将更加明显 |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7-1-3 9:41:00 |
2016年,一批批高毒农药逐步被禁限用,并不再登记续展,农药零增长行动方案出台,环保税法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一系列围绕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来制定的最严农药新政将农药行业改革的浪潮推到最顶尖。 不难看出,农业部给农药行业释放出强烈的信号,农药行业在经历疯狂的野蛮生长期后,随着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农药行业朝绿色、高效、环保发展的趋势已成必然,这也势必引起农药行业大洗牌,劣质资源和落后生产方式被淘汰,优质资源得到整合和发展。 管控生产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1月16日,农业部发出《农业部关于扎实做好2016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要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大规模开展农业标准化创建活动,开展产地环境污染调查与治理修复示范;推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实名购买制度,在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家庭农场推行投入品记录制度,开展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行动。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规模,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着力打造一大批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 解读:“十三五”目标是要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不仅要吃饱、吃好,还要吃得安全。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措施之一是管控生产源头,同时控制药残。 保护资源修复生态 1月27日,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公布。文件指出,要加快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基本形成改善农业环境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技术路径,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总体得到遏制,治理明显见到成效。实施并完善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区域示范工程。 解读:我国农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资源环境代价,出现耕地质量下降、地下水超采、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等问题,资源与环境的紧箍咒越绷越紧。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确立发展绿色农业就是保护生态的观念,加快形成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系统稳定、产地环境良好、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发展新格局。 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4月26日,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依法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切实防控农药安全风险,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业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并印发了《2016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解读: 方案将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建立农药电子信息追溯制度列为重点任务,特别强调要对农药使用风险评估和突发舆情特别关注。以依法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为重点, 以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 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建立高毒农药可追溯体系 、强化农药使用监管及安全风险监控为抓手,加大力度, 强化措施, 全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农药产品二维码编码规则》 5月18日,《农药产品二维码编码规则》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这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药产品追溯体系中的二维码编码规则进行规范而发布的标准。该《编码规则》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提出,由农药行业专家、生产企业、二维码技术相关企业等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共同制定完成,其规定了农药产品二维码数据结构的特征、格式和符号质量要求,适用于农药产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服务、追溯等的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解读:在不久的将来,企业能通过“二维码”来追溯产品详细的生产、仓储、物流、消费者信息等,为企业的生产计划提供真实科学数据,降低库存风险和财务成本,同时为生产企业提供产品防伪、防窜货、品牌宣传、电子商务与市场促销一体化移动互联网解决方案。 《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发布 5月31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发布《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重要发展目标:1、农药原药生产进一步集中,到2020年,农药原药企业数量减少30%,其中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5个,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有30个。2、产品发展目标是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产品结构更趋合理,提高对农业生产的满足度。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友好的新品种占据国内农药市场的主导地位。3、到2020年,农药创制品种累计达70个以上,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农药企业建立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研发费用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解读:农药工业的发展,必须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鼓励通过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革等;实现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型化,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友好的新品种,不断开发新助剂和新剂型,支持生物农药发展;必须加大环保投入,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和“三废”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必须进一步完善农药创制体系,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农药创制品种的市场开发。 企业申请/换发批准证书不再要求提供质检报告 6月30日,工信部发布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有关要求,企业在申请农药产品批准证书时,不再要求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即由工信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故从2016年6月30日起,企业申请和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不再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解读:在政策出台以前,每次企业申请/换发批准证书,都要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取消这一要求后,可以缩短流程、节省成本。 修订农药行政审批申报材料要件 7月5日,工信部发布通知,对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和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申报材料要件进行修订。通知指出,“十三五”期间,应进一步控制和减少农药生产企业数量,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农药生产企业,鼓励有实力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搬迁、帮退等方式进入农药生产行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幅减少农药生产企业数量。同时,新增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环保要求:原药企业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制剂(加工、复配)企业、病毒类和植(动)物源类生物农药原药企业、制剂(卫生用药)企业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 解读:“十二五”期间,农药生产企业的减量计划没有完成,以后会严格控制农药生产企业的数量。此次审批重点突出了环保投资,尽管审批条件修改前,对环保的要求已经提出,但并非硬性规定。近年随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环保投资将成为农药企业审批条件的必备资产。 《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研究制定了《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该《指南》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点的选择,包括我国20种主要农作物及140余种主要病虫草害。同时,为方便企业更好的使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还利用信息技术开发了辅助查询系统,可以实现企业在线选择田间试验区域。 解读:指导农药登记申请人科学选择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地点,增强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监测低毒农药潜在风险 8月15日,农业部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07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农业部正在组织多菌灵使用风险监测,进一步开展安全性评估,对多菌灵的使用和管理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同时,组织科研单位和有关农药生产企业成立农药科技创新联盟,进行联合攻关,加快研制、筛选多菌灵替代产品,早日攻克多菌灵使用的技术瓶颈,彻底解决多菌灵残留危害问题。 解读:一方面,因怀疑多菌灵有“健康”风险,2007年美国撤销该药在食用农产品上登记,2009年将相关食用农产品限量标准调整为0.01mg/kg,即检测方法的检出限;另一方面,我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对科学用药常识和病虫害防控技术掌握不够,盲目用药、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现象在一些地方或作物上比较普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风险。对低毒农药多菌灵进行风险监测,说明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已接近零容忍。 2443号公告 8月31日,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农业部批准新增中国农业大学应用化学系农药综合分析室等12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相关试验范围符合GLP要求,有效期5年;认定北京依科世福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相关试验范围符合GLP要求,有效期5年。同时,确认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农药生物测定中心等5家试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相应试验范围及有效期不变。 解读:实施GLP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试验数据的真实性、重复性和可追溯性,为登记管理部门科学确定化学品的安全性提供准确、可靠的技术支持。目前发达国家在农药、医药和其他精细化学品登记管理中普遍采用和实施GLP,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34个成员国实施统一的OECD GLP准则并相互认可,印度、巴西等6个非OECD成员国也加入其互认体系。我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自2005年开始,与美国EPA开展农药GLP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禁限用8种农药 9月7日,农业部发布第2445号公告,决定对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氟苯虫酰胺、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磷化铝等8种农药采取严管措施,包括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百草枯的田间试验、登记和续展登记;撤销三氯杀螨醇的农药登记;撤销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撤销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的农药登记;生产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 公告同时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解读:使用这8种农药,对人或环境生物都有较大负面影响,且绝大多数已有相应的更安全的可替代产品。在目前大力发展绿色农业、保护生态基调下,这些“不合时宜”的农药自然而然被强制淘汰。 鼓励发展专业农事综合服务 10月17日,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强化农业环境保护,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集成推广水肥一体化、机械深施等施肥模式,集成应用全程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发展装备精良、专业高效的病虫害防治专业化服务组织,力争到“十三五”末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 解读:传统劳动力效率低下,劳动力成本增加,而规模化农业发展快速,高品质农产品需求旺盛,这些因素催生了专业的农事综合服务这片蓝海。 2016版最大残留限量 12月18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16版正式颁布实施,这一农药残留的新国标,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了较大突破,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490项。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制定了苯线磷等24种禁用、限用农药184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监管提供了判定依据;二是按照国际惯例,对不存在膳食风险的33种农药,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强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系统性;三是除对标准中涉及的限量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外,还同步发布了106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解读:目前我国农药残留膳食风险评估原则、方式、数据量需求等方面已与国际接轨。“十三五”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已列出明晰的任务和规划——新制定6000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重点解决蔬菜水果和我国特色农产品的限量标准,完善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配套的检测方法。逐步实施“进口限量标准”和“一律限量标准”,扩大我国限量标准的覆盖面。同时,将以我国自主创新农药为重点,积极参与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推动我国农药自主创新。 环保税 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习近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法》相较于此前的排污费制度,环保法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14元;二是根据减排幅度增加一档税收减免的规定,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解读:此次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将从税收杠杆入手,令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通过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倒逼企业减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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