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要建信息化追溯体系!这些细节不可不知! |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7-3-2 15:42:00 |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3日发布《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国将建设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分类产品追溯体系。 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 在饲料上,推动饲料企业建立执行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实现从原料入厂到成品出厂的全程可控可追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进饲料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 在种子上,实行种子标签二维码标识制度,推动种子生产经营者建立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内容的电子生产经营档案;引导种子批发和零售商建立种子来源、数量和销售去向的电子台账;建立全国统一的可追溯管理平台,整合行政审批、经营备案、市场监管等各方信息,实现全程、全面可追溯。 在兽药上,进一步加强国家兽药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兽药基础信息数据库;深入开展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建设,全面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逐步实现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追溯。 在农药、肥料上,建立追溯监管体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原料控制、生产管理、流通企业扩大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范围,不断提高物联网技术的应用能力,实行电子追溯码标识制度。 拓展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信息追溯监管服务平台功能,推进试点企业与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信息追溯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加快农资质量追溯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和示范。 产品进出口追溯体系 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为重点,探索推进食品等重要产品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等领域的进出口追溯体系建设。整合产品进出口国别(地区)、产地、生产商、品牌、批次、进出口商或代理商、收货人、进出口记录及销售记录等信息,与海关报关信息、检验检疫信息和产品标签标识相衔接,实现重点产品从生产到进出口销售全过程信息可追溯。落实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商、出口商、境内收货人注册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制度,建立进口食品信息追溯平台和全国统一的重要进出口产品平台,实现进出口产品流向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可追溯,提升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公众对质量追溯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实现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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