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生产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前提! |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7-3-18 9:27:00 |
2015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启动实施,国家对环保进行了严查,环保对传统制造行业的影响日益显着。2016年12月开始,第二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全面启动,用绿色方式生产绿色产品已经成为化肥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两会现场,记者采访全国人大代表、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金钢,探讨分析化肥企业如何实现绿色升级。 化肥行业需要严格执行环保政策 金钢认为,国内化肥行业为粮食增产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给环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化肥生产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前提。”金钢说:“对于符合环保要求的化肥企业来说,环保设备投入相对较大,且环保项目费用逐年递增,例如污水处理装置、深度除尘装置、烟气脱硫脱硝装置等,仅污水处理设备投入就要上千万,而小复混肥企业投入相对较少,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则更少,而受制于成本的压力,小企业也往往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去扰乱市场。这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在环保严查中被关停,但督察过后,生产照旧。” 金钢还认为,如果加大环保方面的治理力度,对环保不合规的小企业当停就停、当关就关,对于化肥行业来说,有利于加速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促进行业技术更新,有利于行业转型升级发展。“我们希望让环保督察成为常态,通过环保手段去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给环保投入力度较大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对此,金钢建议相关部门细化执法原则,加大对企业环境治理项目环保资金和手续办理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建立综合补偿机制,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扶持和金融贷款贴息力度。 磷石膏问题必须妥善解决 随着生态环境容量及资源承载力约束日益趋紧,磷肥生产过程中副产的磷石膏如何安全堆存成为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 磷石膏(CaSO4·2H2O含量在80%以上)本质为优质的石膏资源。金钢介绍说:“据贵州省放射卫生监督检验所等权威机构检测,磷石膏中重金属、放射性极低,以其为主要原材料的建材产品不仅内照射指数和外照射指数均小于0.3,完全满足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A类(无使用范围限制)建材要求,而且具有高强度、轻质、隔热、防火、保温、隔音、调节室内温湿度等特性,是天然石膏无可争议的最佳替代品。目前,德国、日本等国的磷石膏综合利用率已近90%,我国因受生产和物流成本高、市场价格低、市场半径小(300公里内)等影响,磷石膏综合利用率不足10%,且磷石膏制品的市场竞争力不高,难以直接转化为经济收益,大部分综合利用项目未真正实现持续性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我国磷石膏的堆存量现已超过7亿吨,按每生产1吨磷酸副产4—4.5吨磷石膏计算,磷石膏每年新增量达8000多万吨,全国在用的磷石膏堆场近百个,占用上万公顷堆存土地且在不断增加,而绝大部分磷石膏堆场未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堆存手段,存在较大的安全环保隐患。 对此,金钢表示:“基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需要,解决资源化综合利用问题已刻不容缓。当前磷肥行业持续低位运行,而磷石膏安全堆存资金投入较大,我希望国家对按国家标准《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59-2016)已建设和正在建设磷石膏库的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补助,以减轻磷肥企业的负担。同时,我建议国家将磷石膏制成品及半成品纳入高速公路绿色通道优惠政策范围,享受免收过路费的便利待遇,享受铁路运输降价优惠政策,以扩大产品应用市场半径。加大对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企业的税费减免的政策扶持,税费减免力度与实际综合利用量挂钩,并免征磷石膏制成品及半成品税收,给予磷石膏资源化综合利用企业融资优惠,享受低息或贴息的政策扶持,同时对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给予特殊优惠政策,享受土地费用由财政补贴的政策扶持。” 转型升级需要政策扶持 目前,增值税的纳税链条常因政策原因中断,这部分中断的增值税成为了纳税人的负担。 金钢介绍说:“磷矿山是磷化工企业生存、发展、转型的资源支撑,以瓮福集团为例,目前瓮福集团支付的矿权价款、土地出让款、征地补偿款等与矿山、矿权获得相关的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比较高。但由于该部分成本出让方是政府,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的规定,除了房地产行业能够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其余类型企业向政府支付的权属购买价款均不能抵扣进项税,客观上增加了企业负担。此外,利息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部分金融行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较窄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成本。目前实体经济低迷、企业盈利艰难,磷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需要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我建议国家出台政策优化增值税抵扣链条。如将企业购买政府出让权属的进项税纳入抵扣范围,选择性允许部分利息费用抵扣进项税,拓宽部分金融行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而对于固定资产净值进项税的抵扣问题,金钢表示:“2015年9月1日,国家对化肥产品恢复征收增值税,在考虑从免税到应税的遗留问题时,只考虑了产成品的过渡政策,对于发生了用途改变的化肥产品生产装置,未考虑固定资产净值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在征税之后投入建设的化肥生产装置,其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抵扣,不再像免税时期那样以折旧的形式转入化肥的生产成本,导致征税前建设的化肥装置的生产成本高于征税后建设的化肥装置的生产成本。所以我建议国家给予化肥企业按照化肥产品恢复征税时点固定资产净值抵扣进项税的同等待遇。” 此外,金钢还认为,目前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产品、技术更新衔接度尚存不足。他说:“以磷化工行业为例,在当今磷化工行业严峻的大环境下,转型升级的落地成为关键,目前行业推出的磷酸三钙、磷酸一二钙等新型高端饲料型产品,是优于现有列举的免税饲料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的升级产品,因饲料类税收优惠目录更新滞后,导致前述产品虽包含在免税饲料的大范围内,但因不属于明确列示名称的产品而未能享受免税政策。磷化工自2013年起前述新型饲料投产后,一直向各级部门反映磷酸三钙、磷酸一二钙的免税问题。截至目前,磷酸三钙、磷酸一二钙仍未享受到免税政策。为提高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尽快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与产品、技术更新衔接度必须提上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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