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和农药使用不当致作物受损,农资经营者需赔偿 |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7-5-16 9:54:00 |
西安一农户由于使用化肥不当,导致3万余斤红薯育苗不同程度毁损。当地工商部门认为,虽然化肥质量没有问题,销售化肥的农资经销部没有直接过错,但因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事件回放: 4月20日,西安一农户贾某向当地工商局投诉,称其在武屯镇辖区一农资经销部购买了两袋化肥,使用后,导致3万余斤红薯育苗不同程度毁损,要求农资经销部及生产厂家予以赔偿。 随后,武屯工商所执法人员积极联系经销商和化肥生产厂家、农业技术人员,实地查验红薯苗受损情况。查验后得出结论,该农资经销部所售批次化肥不存在质量问题,贾某红薯苗大量毁损是过量使用化肥所致。 贾某认为,在购买时该农资经销部并未告知其化肥成分和实际使用量,主观上存在过错,应予赔偿。经销商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双方态度对立僵持不下。 执法人员表示,不同于一般的消费纠纷,农作物受损到底是农资质量引起,还是气候、土壤、环境、栽培技术、农资使用等因素造成,一般很难简单断定。后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农资经销部一次性给予贾某经济补偿4000元。 化肥和农药使用不当致作物受损案例不少 案例1:近期广东一荔枝果园因为用错药导致损失百万余元,尽管农药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但果农认为,售卖该农药的零售店没有尽到告知和指导用药的责任,应当给予一定赔偿。零售商却觉得自己很冤枉,只愿意赔偿很少的费用,说是出于“人道主义”。 案例2:2010年3月初,江苏京江辛丰镇5户农民在一家农资店购买了3吨某品牌复合肥用于所承包的30亩小麦,施肥2个月后,却不见应有的效果,怀疑所购复合肥存在质量问题,遂集体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接诉后,工商部门立即安排将未用完的复合肥送检,经检验为合格产品。面对检验结果,5户农民一时不知所措。 后农技人员通过对麦田土壤化验发现其中钾的含量偏高,只适宜使用磷肥,而不适宜使用复合肥。工商部门的判定是,“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农资销售人员陈某未尽充分告知义务,王某等5位村民也没有仔细查看有关说明书和标签,也有过错。”最终经过协调,农资经营户陈某同意给予免费提供农业技术咨询服务和补偿每户现金700元。 案例3:2015年6月,在湖南醴陵开农业合作社的汤女士在当地一农资店购买了450包株洲一家公司生产的新型育苗肥料,用于培育秧苗,然而,300亩秧苗却只有100亩成活。汤女士认为肥料有问题,于是投诉到工商所。 据了解,汤女士的合作社与销售商是长期合作关系,以前没有发生过纠纷。汤女士所使用的肥料,是销售商推出的一个新产品,还未大面积上市销售。为了搞清楚原因,工商所前往汤女士家中,从剩余的20包肥料中抽取样本送检,并未发现问题。 经多次调查发现,汤女士所用的肥料为发酵有机肥料,汤女士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浇水不当,导致温度过高造成秧苗烧坏。不过,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工作人员并未看到相关的使用说明,出售方也未向汤女士普及新产品使用方法,双方都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经销商向汤女士赔偿消费者损失5万元,并对剩余的20余包产品做退货处理。 那么问题来了: 农户用错农药和化肥,在药和肥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售卖药和肥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担责? 先说农药。根据新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也就是说,如果农户去购买农药,农药经营者有义务为农户推荐农药,并按照标签介绍农药使用方法和步骤。如果经营者不按照标签介绍,农户使用该产品后出了问题,经营者要担全责;如果经营者有介绍,但农户不根据介绍方法使用,出问题后经营者可以免责。 如果经营者没有推荐,是农户点名要的农药产品,如果使用中出现了问题,是否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责任?广东一农业局负责人表示,如果经营者没有按标签介绍使用方法,或者没有提醒购买者“请按标签使用”,经营者同样要担责。 根据上述化肥使用不当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化肥经营中,如果没有告知如何使用,在农户使用中出现问题后,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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