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这些农药经营和登记措施开始实施! |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7-8-2 8:59:00 |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这一《条例》对农药登记、农药生产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日前,农业部又发布了《条例》的第一批五个配套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新的法规调整了农药管理体制,改变农药管理“九龙治水”的现状,把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等职能全权赋予农业部门,实行全程监管,解决了监管盲区问题。 这五个配套规章将从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下面,小编为你简单介绍下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要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农药生产企业要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已经取得的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予延续。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保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等。 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 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使用同一标签。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规定: 申请人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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