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唑磷问题逐渐暴露,专家学者呼吁加强风险管理 |
来源:好农资招商网 2017-12-7 10:35:00 |
三唑磷(triazophos)为上世纪70年代德国赫希斯特公司开发的一种有机磷类农药,具有广谱的杀虫(螨)活性,对线虫具有一定的杀伤作用。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研制,1992年取得制剂首次登记,1994年取得原药首次登记,随后很快进入批量生产阶段,广泛用于防治水稻、棉花、小麦、果树等作物上的鱗翅目害虫、害螨、蝇类幼虫及地下害虫等。 三唑磷在我国大面积推广应用已有20多年,使用范围广、频次高、用药量大,因其大量使用而导致的残留超标、水生物中毒、抗药性及再猖獗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和农药管理部门等方面的关注和重视。近年来,国内外一些科研单位相继组织开展三唑磷检测技术、膳食风险、环境风险、抗性机理、再猖獗机制等方面的深入研究,为三唑磷使用风险再评估提供了技术支撑。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例行检测中,将三唑磷列为重点检测的农药种类,加强残留动态检测;农业部组织实施了农药面源污染监测项目,在全国设网布点,采集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样本,对三唑磷等65种常用农药进行系统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与此同时,农药管理职能部门也落实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加强三唑磷使用的风险管理。2013年,农业部发布第2032号公告,对三唑磷在蔬菜上登记与使用落实了严格的限用措施,2014年停止受理在蔬菜上的登记申请和新增登记,2015年撤销在蔬菜上登记,2016年开始全面禁止在蔬菜上使用。2016年,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启动了三唑磷等老旧农药登记再评价程序,制定了再评价方案,成立了项目工作组,明确了任务分工,组织开展使用风险技术评估,旨在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强风险管理。浙江是三唑磷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大省,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承担了三唑磷登记再评价的牵头协调、文献查阅、材料收集、数据调查等部分具体工作,对浙江省内三唑磷生产企业进行了调研,并对全国三唑磷登记、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与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概述了我国三唑磷登记与生产基本情况,分析查找了三唑磷使用的风险点,并结合我国当前三唑磷生产、使用和出口现状,对加强三唑磷风险管理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供农药科学管理和安全使用参考。 1、国内外登记情况 1.1 国内登记情况 据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截至2017年4月10日,三唑磷有效状态的登记产品399个,其中,原药19个,制剂380个(单剂148个,复配剂232个)。登记作物以水稻、棉花为主,此外还包括小麦、柑橘、苹果和荔枝树、草地等。登记在水稻上用于螟虫、稻水象甲、稻瘿蚊等防治的产品350个,在棉花上用于棉铃虫、红铃虫等防治的产品32个,在小麦上用于蚜虫、红蜘蛛、吸浆虫等防治的产品4个,在柑橘树上登记4个产品用于防治红蜘蛛,在苹果树上登记1个产品用于防治桃小食心虫,在荔枝树上登记3个产品用于防治蒂蛀虫,在草地上登记3个产品用于防治草地螟。 1.2 国外登记情况 据查询,三唑磷及其有效成分主要在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印度尼西亚、约旦、孟加拉、索马里、吉布提、也门、埃及、南非、安哥拉、巴拿马、尼加拉瓜、厄瓜多尔、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圭亚那等亚洲、非洲和中美洲的一些国家有登记使用。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韩国、马来西亚等国家没有三唑磷及其有效成分的登记。欧盟国家对农药使用及管理较为严格,从1991年起欧盟委员会陆续发布指令,对各种农药的使用要求、安全评估程序及阶段性计划作了详细规定。2002年11月20日,欧盟委员会再次发布了欧盟第2076/2002号法规,从2003年7月25日起停止使用包括三唑磷在内的350种农药。三唑磷主要基于残留、健康和生态环境等问题列入欧盟禁用农药名录。 2、三唑磷生产、销售情况调查 2016年,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组织各省农药检定机构对三唑磷等8种高风险老旧农药进行了生产销售情况调查,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对全国255家企业385个三唑磷登记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与分析。 2.1 三唑磷原药 据调查统计,有效登记状态的三唑磷原药19个产品,其中13个产品没有生产,仅有6个产品有生产(原药含量均为85%)。 从生产量来看,近3年呈略下降的趋势(图1),2013年生产量(折百)6,843.9吨,2014年6,051吨,2015年5,523.5吨。从销售情况来看,主要在国内销售(年销售量3,700~4,104.88吨),约占总生产量的70%;出口占总产量的30%左右(2013年32.71%、2014年28.34%、2015年30.87%),主要销往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巴拿马等亚非拉国家和地区。 从各省登记和生产情况看,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江苏、山东、湖南、福建8个省有原药登记,其中江苏、山东、湖南、福建4省企业基本没有生产,主要集中在浙江、安徽、江西、湖北4省生产,涉及生产企业6家(浙江和江西各1家、安徽和湖北各2家),分别为浙江新农、江西农喜、安徽繁农、安徽生力、湖北沙隆达、湖北农昴。 从6家企业生产情况看,2015年湖北农昴的产量最大为1,586吨,产量从高到低依次为安徽繁农1,463吨、江西农喜975吨、湖北沙隆达905吨、浙江新农449吨、安徽生力的产量最小为95.5吨;湖北沙隆达的全部出口,安徽繁农和安徽生力的全部在国内销售,其余3家企业出口比重占总产量的20.18%~42.56%(表1)。 2.2 三唑磷制剂 共调查统计了366个产品,2013—2015年平均产量稳定在1.3万吨,其中2013年13,142.98吨、2014年13,079.08吨、2015年13,038.88吨,主要在国内销售,内销约占总产量的90%;仅江西、湖北、安徽3省有少量的出口(2013年1,206.9吨、2014年1,364.24吨、2015年1,587吨),出口仅占总产量的10%左右(9.18%~12.17%)。 单剂139个,剂型主要有乳油(132个)、微乳剂(5个)、水乳剂(2个);各剂型的含量主要有8%、15%、20%、25%(微乳剂),15%、25%(水乳剂),15%、20%、30%、40%、60%(乳油)。 复配剂227个,主要与毒死蜱、辛硫磷、阿维菌素复配的产品为主,与敌百虫、稻丰散、水胺硫磷、马拉硫磷、杀虫单、仲丁威、高效氯氰菊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吡虫啉、噻唑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药剂有少量的复配产品。 从各省制剂生产情况来看,2015年共有20个省份涉及制剂生产,生产量最大的省份为江西(4,319.5吨),其次为广西(1,826.6吨);山东、广东、浙江、湖北、江苏、四川、安徽7省生产量依次递减(631.28~997.89吨);河北、湖南、河南、重庆4省在129.95~468吨间;福建、陕西、贵州、辽宁、上海、黑龙江、北京7省(市)有少量生产。此外,天津、山西、内蒙、吉林、海南、云南、甘肃、新疆、青海、宁夏等10个省(市、区)没有制剂生产。 2.3 浙江省三唑磷登记、生产、销售情况 据调查,浙江省现有12家农药企业涉及三唑磷原药和制剂登记,共登记产品29个,其中原药5个,制剂24个。 原药有4家企业登记。仅1家企业(浙江新农)有原药生产销售,其余3家(浙江富农、东风化工、一帆生物)有登记无生产销售。2013年原药产量573吨,其中国内销售447吨,出口112吨,出口比重为19.5%;2014年产量373吨,与上年相比下降了200吨,产品几乎都用于内销,无出口;2015年小幅回升至449吨,国内销售330吨,出口119吨,占比26. 5%,主要销往印度、巴基斯坦、泰国等东南亚国家。 制剂产品登记24个,其中单剂13个,剂型有15%微乳剂和20%、30%、40%乳油;复配剂11个,主要与毒死蜱、辛硫磷、阿维菌素、氟氯氰菊酯、马拉硫磷等农药复配,剂型均为乳油。近3年制剂产量逐年递减,2013年为1,164吨,2014年(856.7吨)较上年下降了26.4%,2015年(834吨)与2014年基本持平,全部用于国内销售,主要销往江苏、山东、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四川、广东等省市。24个制剂产品中仅有10个产品(单剂3个、复配剂7个)有生产销售,其余14个产品(单剂10个、复配剂4个)近3年来均无生产销售。2015年生产量居前3位的分别是浙江新农生产的20%三唑磷乳油(403吨)、海正化工生产的20%阿维·三唑磷乳油(186.2吨)、浙江新农生产的30%唑磷·毒死蜱乳油(133吨),三个产品的产量占总产量的86.54%;其余7个产品为少量生产,其产量在6.9~42吨之间。 3、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 3.1 三唑磷残留易超标 在2014年2个省提供的风险评估监测中,存在三唑磷产品残留超标问题。近年来,农业部安全性评价项目证明,三唑磷在水稻田应用存在残留超标风险;农业部农药面源污染监测结果表明,浙江、江苏、江西、广东、湖南等省三唑磷在土壤、水样等环境样本中为检出频次最高的农药品种之一。 3.2 对水生生物毒性高 据报道,三唑磷原药对鱼、虾、蟹、蚤、藻等水生生物急性毒性高。 3.3 引起稻飞虱再猖獗发生 大量的研究表明,三唑磷防治水稻、小麦害虫时会对褐飞虱、白背飞虱、灰飞虱及天敌造成影响,引起稻飞虱等非靶标害虫的再猖獗发生危害。现有研究结果表明,三唑磷对3种稻飞虱具有明显的刺激生殖作用,且对蜘蛛、黑肩绿盲蝽等天敌具有较大的杀伤作用,这也是引起稻飞虱再猖獗发生危害的主要原因。 3.4 对螟虫的抗性 水稻螟虫对杀虫单、杀虫双产生抗性后,三唑磷很快成为防治水稻螟虫的替代药剂。随着大量单一的使用,三唑磷的抗药性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防治水稻螟虫的效果明显下降,不能有效控制水稻螟虫的发生危害。 4、加强三唑磷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4.1 加强风险监测 加强三唑磷等老旧农药使用风险的跟踪、监测与预警,是有效管控其风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农药管理条例》,专门增加了农药使用风险监测内容,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这为农药管理机构开展农药使用风险监测提供了法定职责和依据。鉴于三唑磷等农药登记时间久(超过20年)、农业生产上使用量较大、安全使用风险高的实际,要将三唑磷等老旧高风险农药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加强日常监测和风险预警。要继续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药使用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部署(农办农〔2014〕23号),按照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农药风险监测与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辖区内开展三唑磷等老旧农药的使用风险监测跟踪,主要对药害、抗性、残留、环境、人畜中毒等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人畜健康安全等方面进行跟踪监测,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风险预警,并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和材料,供上级部门决策参考。 4.2 加强登记管理 加强农药登记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是农药源头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有效措施,也是国际上通行做法。鉴于三唑磷及其复配剂登记产品数量多、同质化现象严重、持证不生产等实际情况,要充分发挥农药登记的杠杆调节作用,严把三唑磷等农药的新增登记、登记延续、再评价等农药登记管理的关口,促进产品结构更加合理优化,实现企业转型升级。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登记管理的新要求,在三唑磷等老旧农药的新增申请登记上,严格控制配比和含量梯度,并证明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在登记延续时要严格把关,所提供资料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价要求或产品安全性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不得准予登记延续;在三唑磷登记再评价上,积极借鉴国外再评价经验,根据《农药再评价技术规范》(NY/T2948—2016),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三唑磷膳食风险、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当初级风险不可接受时,可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开展田间实际监测或验证研究。如果风险监测和再评价研究发现,三唑磷对农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可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4.3 加强执法监管 加强农药市场的执法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环境、确保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要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把好农药经营许可关口,提高农药经营门槛,切实减少门店数量,规范经营行为。要加强三唑磷等高风险农药的经营管理,借鉴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做法经验,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将三唑磷等高风险农药纳入定点经营的范围,做到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建立购销台账、进行溯源管理,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加强农药质量的监督检查,根据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部署,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例行抽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对三唑磷及其复配剂产品,如发现销售价格、防治效果、防治范围等方面的异常,随时开展专项抽查,明确是否添加了其他隐性成分,并作为假劣农药的处罚依据,同时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上用到放心药。严格落实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要求,严禁三唑磷在蔬菜上登记使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重点加强蔬菜中三唑磷等限用农药的残留检测,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妥善处置,真正建立起检测倒逼机制,推进农业安全生产。 4.4 加强技术指导 加强三唑磷等安全用药技术的培训指导,是有效控制使用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快三唑磷替代药剂的筛选、开发与应用,为全面替代三唑磷奠定物质和技术基础。加强水稻螟虫抗药性监测,在二化螟种群对三唑磷产生中等以上抗性水平的地区,停止使用三唑磷及其复配剂防治水稻螟虫;在二化螟种群对三唑磷仍处于敏感至低水平抗性的地区,根据当地的用药现状,可选用三唑磷及其复配剂防治水稻螟虫,但要加强科学用药指导,以延缓抗性发展。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药面源污染系统监测项目,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点,开展典型农业区域土壤、水样中三唑磷等常用农药的残留检测。同时,在农产品质量例行检测中,加强对稻壳、稻米等产品中三唑磷残留检测。此外,在三唑磷及其复配剂对环境生物急性毒性评价时,一般仅考虑登记药剂对环境生物的影响,没有考虑登记药剂与其他药剂的综合作用,往往低估了其使用风险。因此,对环境生物毒性风险较大的三唑磷等老旧农药,建议开展田间实际监测或验证研究。根据抗性、残留、环境等监测结果,组织开展农药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农药零增长计划行动,有针对性地加强用药技术指导,切实提高科学用药水平,确保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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