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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都要有两证吗?异地销售肥料是否需要备案?
来源:农资导报    2018-7-25 9:21:00
    

    编者按 7月10日,《取消肥料临时登记需进一步明确》一文见报,有读者提出,希望对肥料管理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为什么有的肥料产品有生产许可证,有的肥料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为什么河北生产企业生产的有机肥料没有肥料登记证?为什么早期外省肥料销售需要备案核准,现在肥料异地销售不需要备案了?为此,记者针对读者关心的上述问题进行了梳理。

肥料都要有两证吗?异地销售肥料是否需要备案?

    近几年,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国务院陆续推出一系列简政放权政策,一些肥料管理相关政策也进行了调整。

    肥料都要有两证吗?

    要搞清楚是不是所有肥料都要有两证——肥料登记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要从肥料管理政策说起。

    先说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是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农业农村部将肥料产品分为登记和免于登记两种管理方式。现行行政许可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三条规定,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那么,除了上述免于登记产品外,其余的肥料产品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吗?

    这就不得不提到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之一——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权限内肥料登记。《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所以,事实上,除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列出的免于登记产品外,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是否有肥料登记证还与所在生产地区有关系。

    自2013年7月,河北省取消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办理的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的肥料登记,取消外省(市、区)肥料生产企业在河北省境内销售办理肥料登记证备案手续。废止规范性文件是:《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土发[2005]9号)和《河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有机肥料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冀农办[2012]70号)。

    2016年6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消权限内肥料登记,即全疆范围内取消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复合)肥料等登记审批。自治区农业厅(土肥站)审批发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硝基类肥料专用登记证。

    再说生产许可证。复肥品种和磷肥品种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发布,化肥继续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复肥和磷肥产品是明确列入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化肥产品。《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规定,复肥产品划分为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3个单元。其中,复合肥料包括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等。掺混肥料包括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等。《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规定,磷肥产品划分为4个单元,包括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肥料级磷酸氢钙。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肥料都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异地肥料是否备案?

    为什么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异地销售不再备案?2015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发布,取消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事项。

    为什么没有肥料临时登记了?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发布,取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事项,要求取消审批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肥料登记申请。

    针对政策变化,2017年12月1日,原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修订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另外,2015年9月,原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就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出企业获得肥料登记证后,生产、销售技术指标高于登记技术指标的产品时,需向肥料登记机关进行标签备案,每一个备案标签应提交一份对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缓释肥料、土壤调理剂等评审审批产品应严格按照肥料登记证信息进行生产、销售。

    查询省级权限内肥料登记证,是否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答案不全是。部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下放权限内肥料登记事项。江西从2014年4月起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下放至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自2017年7月15日起,江苏省部分肥料品种登记委托设区市实施。自2018年3月1日起,广东由各地级以上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广东省农业厅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肥料管理政策进一步改革

    近年来,肥料行业不断呼吁对肥料管理政策进一步改革。今年1月30日,原农业部公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修订《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严格审批制度,强化肥料登记证后监管。

    去年,有业内人士透露,有关部门就水溶肥产品管理方式由登记改为备案展开评估,这意味着肥料产品管理方式或增加备案。7月11日,农业农村部公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606号建议的答复,提出初步制定《肥料登记和备案管理目录》,拟将不同肥料产品分为登记、备案和免于登记3种方式管理,实行部、省两级登记和备案管理。同时,根据肥料产品的管理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结合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借鉴其他农资产品和其他国家地区肥料管理经验,统筹规划肥料登记管理,研究建立肥料登记和备案目录管理制度,引导产业尤其是新型肥料产业健康发展,同时切实加强证后监管。

    文章来源:农资导报(订阅号:nzdbwx)

    作者:李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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