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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增速放缓,农资企业上市之路该如何应对?
来源:中国农资传媒    2018-11-7 15:12:00
    

    近两年来,随着农资企业的资金流动性渐弱,融资成为企业需要迫切解决的当务之急,农资企业纷纷寻求上市之路。但是,从上市情况来看,由于企业经营、不良资产剥离以及财务制度等因素所限,特别是作为农业、农资企业,对于资本市场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程序缺乏基本了解和认知。日前,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宋彬,就行业普遍关注的新三板和IPO程序问题进行解读。

新三板挂牌增速放缓,农资企业上市之路该如何应对?

    新三板挂牌增速放缓

    目前,从新三板企业挂牌情况来看,首先是数量保持增长。宋彬说:“自2013年底新三板向全国扩容以来,新三板日益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重点,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已取得初步成果。”分析历届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从2012年的200家到2017年的11633家,截至2018年10月8日,已经达到10949家。“其中,2014年到2016年是新三板发展的黃金期,挂牌企业数量增长较快。”

    其次,从挂牌的速度来看,增速放缓。随着挂牌企业数量的增加以及新三板市场准入和监管的趋严,新三板企业融资效率和流动性的短板日益凸显,摘牌制度的推出和完善也导致新三板企业“优胜劣汰”,挂牌企业数量增速放缓。宋彬说,2018年初至今,新增挂牌企业468家,而摘牌企业达1152家,挂牌企业数量首次出现负增长。

    对于企业IPO的困惑,宋彬也给予了解读。 “新三板企业IPO板块中,目前55家已过会的新三板企业中,有28家选择登陆创业板、9家选择登陆中小板、18家选择登陆主板,符合新三板企业‘小而精’的总体特征。”从新三板企业IPO耗时分析看,整体耗时与非新三板企业基本一致。

    转板机制推进缓慢

    宋彬还谈到了目前新三板企业IPO的审核排队情况。他说:截至2018年9月30日,处于IPO正常审核状态的首发企业共264家,其中新三板企业共60家(含已摘牌新三板企业),占比22.73%;新三板企业中已通过发审会企业7家,已暂缓表决企业1家,已预先披露更新企业35家,已反馈企业13家,已受理企业4家。

    在已进入上市辅导且IPO申请未被受理的395家新三板企业中,辅导期在半年以内的企业共有54家,占比13.67%。也就是说,除了已申报和已进入辅导期的新三板企业外,新三板还有数量庞大的IPO后备军。这些企业一部分因为业绩原因暂时无法IPO,一部分出于新三板政策红利的考虑,则处于观望摇摆阶段。

    宋彬分析认为,目前新三板企业IPO持续升温。“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差、估值低的局面未改变之前,挂牌企业转由IPO登陆A股的趋势将不会发生改变。”随着IPO的提速,新三板企业申请IPO的数量已出现了较大的增长,但由于IPO审核标准趋严,新三板企业IPO通过率有所下降。

    值得关注的是,新三板转板制度指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直接申请上市交易,无需证监会审核的制度。宋彬解释说:“其与目前新三板企业通过一般IPO程序上市存在本质差异。”

    新三板转板制度落地须以IPO注册制为前提

    此前,有多份政府、交易所文件提到,要研究或推动新三板转板事宜。但真正的转板为何迟迟不见落地呢?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这里只想强调指出的一点是,IPO注册制是新三板转板制度正式落地的一个前提条件。

    只有实施IPO注册制,新三板转板制度方有真正落地的可能。在注册制下,企业若满足交易所上市条件,做到信披合规,便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而符合上市条件的新三板企业若申请转板上市,也可以顺利进入交易所市场。两相比较,不再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消除了不公平竞争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转板制度也正式落了地。

    操作层面审核严格

    “分析新三板企业IPO过会率低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企业盈利能力不足。”宋彬指出,根据最新窗口指导意见来看,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总和不低于1亿元;且主板(包括中小板)最近一年不得低于8000万元、创业板最近一年不得低于5000万元。新三板企业中的优质企业,大多净利润2000万元左右,利润超过五千万元甚至过亿元,且经得起财务核查的新三板企业较少。

    IPO重点涉及的问题大多是规范运行、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等。对于企业难以权衡的已披露信息的风险和持续信息披露要求问题,宋彬说,新三板企业与非新三板企业IPO最大的区别在于新三板企业很多信息已经公开披露,如果存在错误,则会对后期更正及IPO造成较大的影响,这也是证监会的主要关注问题。

    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差异的原则性要求是允许IPO申请文件与新三板披露信息存在合理的差异,不允许有实质性差异。例如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或财务数据差异较大,则应考虑将其延期到报告期外再行申报。

    信息披露制度对创新层公司的要求提高了

    一方面,提高了创新层公司的信息披露频次。在原规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增加披露季度报告的要求,而基础层公司保持不变。另一方面,新增创新层公司“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制度。如果创新层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将要求其披露相应的“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监管:丰富手段+提升力度

    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题,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本原则的要求是一以贯之的,没有任何变化。这不仅是《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也是《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新三板“海量市场”的特点需要交易场所履行好一线监管职责,丰富自律监管手段,提高自律监管的威慑力、约束力和引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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