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执行一年多以来,还有哪些问题困扰你我? |
来源:南方农村报 2018-11-27 10:08:00 |
超范围使用“碰瓷团”讹诈赔偿款、“李鬼”厂家低价出售高仿货……钻空子者屡禁不止,让合法经营的农药生产者伤透了脑筋;而农药包装回收无处处置、无处放的大难题也让经营者和使用者面临环保担责的风险;新《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一年多以来,还有哪些问题困扰你我? 关于农药超范围使用 问1:农药超范围使用一定违法吗?为什么? 答: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所以从条例上来看,超范围使用属违法行为。 问 2:在广东,有很多小宗作物,如木瓜、番薯、百香果等,都没有相应的登记农药,一旦出现病虫害,如何用药才合法?如果出现药害事故,责任谁来负? 答:小宗作物应加强田间管理,综合应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方式进行病虫害防治,发生难以防控的病虫害时及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由农业部门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药措施。若发生药害事故,参照《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执行。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成立专家组进行鉴定,根据现场勘验、农药试验、农药检测结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出具鉴定意见,给事故责任方的判定提供一定依据。 延伸亮观点——小宗作物用药难可否这样解决? 观点A:有行业人士建议,小宗作物用药可采用备案制。比如某县有特殊作物品种X,针对其多发的病害由企业使用产品或方案在当地进行田间试验,如果在能控制农残、保证无药害的前提下保障品质、产量的稳定产出,即视为可用,由企业向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市、省)提交备案申请,即作为该药在本地使用的合法化说明,出了药害问题由企业承担责任。 观点B:另有行业人士认为共享登记也可能是一种新思路。现在农药登记费用从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企业花大价钱在小宗作物上做登记往往“入不敷出”,因此出现企业扎堆登记某几种作物的现象。那么未来在目前登记制度的基础之上,政府和各地方的相关人员是否会同意采用共享登记?即同样的有效成分,同样的剂型,每个企业根据当地种植优势登记一种作物(包含小宗作物在内),减少各自登记费用,在不同企业登记之后,所有企业共享登记使用权限。 观点C:扩作登记。由某企业率先登记一类小作物产品,其他企业相同成分产品再登记时可简化程序和步骤,降低登记费用,再由后登记者补贴首家登记者一定范围的登记费用。 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 问3:农药经营者一定要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吗?具体该怎么做?回收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2017年12月出台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若处理,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县域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延伸亮观点——农药包装废弃物难处理,这样做如何? 废弃物目前为止做到回收不难,各地陆续出台一些激励政策,企业反映只要有一定的补贴回收过程是很好操作的,症结出在收回来要怎么处理,谁来处理?国家提倡由有资质的独立公司进行废弃物统一处理,但截至目前为止,该类公司屈指可数,且瓶装农药的包装物二次利用成本太高,不能进行焚烧,无毒化处理废水量又巨大。 观点A:国外大农场的农药使用大桶装,不存在小规格乱扔的现象。国内部分地方出现加肥站,用多少买多少装多少,这样可以循环利用,此种模式是否能复制到农药上,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 观点B:将农药包装瓶做成可降解(或可焚烧)的内胆和外壳,每次只需更换内胆即可。外壳用来防止内胆受到冲击承压,不与农药接触,按系统精准回收再利用。内胆由柔性材料制作,用于盛装化工产品,也便于压缩打包及精准回收,集中送往有固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焚烧处理。使用过一次的容器,通过更换内胆再次进行下一次的化工产品盛装。 观点C:农药包装不用一刀切,低毒、微毒或绿色农药可以和生活垃圾同样方式处理,中高毒农药才采用危化品处理方法,可大大减轻工作量。 关于禁限用农药 问4:目前禁限用农药有哪些?可以在哪里购买限用农药? 答:限制使用农药(2017年版)中32种限制使用农药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磷化铝、硫丹、氯化苦、灭多威、灭线磷、水胺硫磷、涕灭威、溴甲烷、氧乐果、百草枯、2,4-滴丁酯、C型肉毒梭菌毒素、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敌鼠钠盐、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丁硫克百威、丁酰肼、毒死蜱、氟苯虫酰胺、氟虫腈、乐果、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三唑磷、乙酰甲胺磷,其中前22种农药实行定点经营(部分已完全禁用)。其他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的时间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只有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才能进行销售,而且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店铺内需单独设置有明显标识的专柜进行存放,其密封性和安全性是农业部门审查监督的重点。 延伸亮观点——增加经营网点有必要吗? 随着绝大部分灭鼠药被划归限制使用农药,有行业人士反映在某些地方,乡镇数量和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网点数量不匹配矛盾突显。鼠害在农村很常见,不仅可能危害块茎、谷物等作物,还会传染牲畜致病菌,更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但目前买老鼠药还需去其他乡镇不符合实际情况,该怎么办?由于鼠药二次污染大,适度放松政策不妥,是否相关部门会考虑在未来增加限制经营网点呢? 问5:没有取得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却仍然售卖限用农药的,如何处罚? 答:根据新《条例》规定,对于除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点以外的农药的经营者违规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将按无证经营处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6:购买并使用禁用农药的,如何处罚? 答:新《条例》第六十条指出,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农作物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农药的,若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假劣农药 问7:哪些是假劣农药? 答:根据新《条例》,以下六种情况属于假农药:非农药产品冒充农药;此种冒充他种农药;含有虚假有效成分;禁用农药;无证或违法持证生产、进口农药;没标签的农药。 以下情况属于劣质农药:产品质量不达标;混有有害成分;过期农药。 问8:购买到假劣农药后,该怎么办?如何处理并减少损失? 答:购买到假劣农药后首先要注意保存证据。如购买农药的样品、包装袋、发票等。其次,若假劣农药给生产造成损失的,要立即报请当地农业部门进行鉴定,以评估损失。 同时可就出现的问题向当地农业部门或工商、消协、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投诉,以免错过最佳的鉴定时期。如发现有人在制假售假,要及时向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举报。在生产方面也要进行一定的补救措施。在田间鉴定结束后,要在当地农业部门的指导下,积极采取补种抢种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问9:如何通过标签快速识别假劣农药? 答: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出现三码不全、印刷模糊、标签广告有明显夸大成分如“特效”、“速效”的、生产企业地址与电话区号属地不一致、联系电话是空号的,应重点检查其真伪。 关于建立台账 问10:搞不懂电脑,可以不设置电子台账经营农药吗? 答:《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提到,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时,需要具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以及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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