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修改4部涉及农药管理的规章 |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2018-12-10 10:26:00 |
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签署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的要求,农业农村部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4部涉及农药管理。 1、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原规定为:“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删去《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九条第二款(原规定为:“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删去《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八条第二款(原规定为:“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删去《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第六条第二款(原规定为:“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第十七条第二款(原规定为:“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作者点评:略显遗憾的是,为适应各级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本次修改应该将原农业部发布的各项规章中的“农业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省级农业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一并修改为“农业农村部、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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