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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信息,经营假农药案处罚似乎不妥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2018-12-21 10:26:00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案情公开栏目近期发布的信息,某县农业局作出的某项行政处罚似乎不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信息,经营假农药案处罚似乎不妥

    这起案件为某农药化肥经销部经营假农药案。某县农业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如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167元;2. 没收假农药5箱(200ml/瓶x20瓶/箱);3. 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833元。据悉,处罚决定书下达15日内,违法主体已履行处罚决定。

    事实上,《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因此,只要认定存在经营假农药行为,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外,罚款金额至少5000元。而某县农业局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外,只对违法主体罚款2833元,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首先规范了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包括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希望今后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切实引起高度重视,正确把握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不违规!不该罚的罚了或者该少罚的多罚,是乱作为;该罚的不罚或少罚,则是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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