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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延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总结
来源:农药登记代理    2019-1-19 10:36:00
    

    在新的农药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下,农药产品获得登记变得越来越难,所以维护好现有的农药登记证尤为重要。农药登记延续是农药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各企业某种产品继续生产和销售的重要条件,所以各企业应重视农药登记延续工作。现将农药登记延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

农药登记延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总结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及延续申请时间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延续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农业农村部公布第2569号公告、《登记延续审批服务指南》规定登记延续需要提交资料:① 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②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③ 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④ 农药生产企业应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⑤ 综合性报告:产品年生产量、销售量(境内/出口)、销售额(境内/出口)、销售区域等;产品使用引发的抗性、药害、对天敌生物(或环境生物)影响、人畜安全事故、农药残留等情况;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中需关注的安全问题;产品最新研究成果、试验报告等其他需要补充的情况说明;产品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整改落实情况;制剂产品应提交有效成分最大残留限量(MRL值)与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的匹配情况;⑥ 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⑦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农药登记延续申请应注意的细节

    农药登记延续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往往得不到企业的注意,这样就容易导致忘记登记延续或申请登记延续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笔者总结了工作经验,提醒各企业注意如下内容:延续申请表应该从中国农药信息网下载最新格式的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境内企业应该提交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境外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不需要备案,且产品质量标准中产品质量规格的指标应符合现行的政策;境内企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延续不予以批准(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已批准登记的产品,在2019年8月1日前可申请登记延续,2019年8月1日后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将注销其所有农药登记证);有有效状态的工信部颁发的生产批准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可以申请农药登记延续;农药登记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综合性报告需要加盖申请人公章;取得登记证后未生产和销售产品的,需要说明理由;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隐患或者风险的,需要提交到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无最大残留限量(MRL值)标准的,需要说明理由;使用方法、剂量和施用次数不匹配的,农药登记延续不予以批准;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禁用、不新增或不再延续的农药产品,禁止申请;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禁止申请;《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未提出登记延续申请的,禁止申请;农药登记延续被否决后,登记证即被注销,不能再次申请延续;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农业部注销农药登记证;及时关注有关登记超过15年的农药品种的再评价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不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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