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将被处罚 |
来源:中国农资传媒 2019-9-4 9:15:00 |
近日,山东青岛西海岸新区某农资经营店被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罚了,原因是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这是《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实施以来首例被处罚案件。 据了解,该经营店不但没有主动履行回收义务,执法人员第一次检查时进行了现场宣传指导,下达了责令改正,经营者刘某后期仍然没有整改,第二次检查时,发现连最起码的回收桶等设备都没有准备。新区农业综合执法二中队依法对其处2000元罚款,并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刘某表示诚恳接受处罚,积极加以纠正。 今年8月16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4部门联合印发并施行《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规定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要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办法》规定,农药的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点,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委托1家以上农药批发经营者或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集中贮存和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协调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培育具备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能力的专业处置单位,以适应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的需要。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办法》明确,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降解的包装物,鼓励农药生产者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农药过程中应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回收服务机构。 农药经营者不得拒收确属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同时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类型、数量、回收日期、去向等信息。 结语: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农业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是法定义务,也是新时尚,利国利民利己。希望各位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自觉树立环保意识,遵守环保规定,保护自然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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