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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2019-9-29 10:27:00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9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

    当前,中国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基本未得到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虽然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故而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将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1  《办法》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农药管理条例》

    2  《办法》基本框架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宣传教育和豁免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共5条,主要包括回收体系建设,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回收义务,以及回收台账建立、农药包装物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共4条,主要包括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回收处理等要求,以及委托回收处理费用支付、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包括对公职人员未履行职责,未回收、未处理和未建立台账等的处罚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包括用语、施行日期等内容。

    3  《办法》主要管理措施

    3.1  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构建回收处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本《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体系,统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种类、分布和产生量等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并明确管理责任人。”同时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共管、社会化运营”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构建回收处理长效机制。

    3.2  明确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上述规定,明确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回收主体责任和农药使用者收集主体责任,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3.3  引导和扶持建立专业化服务机构

    从巴西、德国、韩国等成功经验看,政府扶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参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市场化运作,是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形式。本《办法》规定:“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这对各地构建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4  规定了回收处置费用的承担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产生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等法律法规条款,本《办法》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既突出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主体责任,又体现了政府兜底的属地负责原则,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落到实处。

    3.5  明确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路线

    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以后应当按照‘回收于农田,再用于农业’的原则充分资源化利用,继续用作农药包装或作为生产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用具原料,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上述规定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处置提供了路径,有利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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