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部门组织起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2019-9-30 10:10:00 |
9月27日,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可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农业农村部网站、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进行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办法》共五章24条,从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到回收体系建立,再到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回收处理等多方面作出要求,并说明鼓励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焦点一:如何回收? 《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谁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履行方式可以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协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管理者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保存两年以上。未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农药生产者,国家鼓励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农药,减少残留。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妥善收集并及时交回。 焦点二:如何处理? 《办法》从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费用等多方面作出要求。回收站(点)设置专门场所或容器,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以后应当按照“回收于农田、再用于农业”的原则充分资源化利用,继续用作农药包装或作为生产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用具原料,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焦点三:谁来负责? 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履行相应额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回收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同时,《办法》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对于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预算列支。 《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体系,统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当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基本未得到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 《办法》的制定,明确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构建回收处理体系,引导和扶持建立专业化服务机构,规定了回收处置费用的承担主体,明确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路线。将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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