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将被处罚 |
来源:农资与市场杂志 2019-10-26 9:04:00 |
问:近期,我们县农业执法部门开始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开始检查、处罚,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农药经营者,只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可以吗? 答:不可以。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可见,只要农药经营者违背这四项规定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其具体程序是:首先,省、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农药经营者,责令改正; 一是告知并责令经营者必须建立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 建立采购台账主要要求: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 建立销售台账主要要求: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2年以上。 其次,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就是不听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告知、责令,不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的;或者农业农村局认为其经营农药量大,账目混乱,所经营农药里有假劣农药等严重情节的进行处罚。 第三,处罚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所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还要根据案情确定属于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哪一种。如果一农药经营者适合从轻处罚情节的,其受到处罚的金额将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1.1万元。 第四,只要给予了罚款,就必须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这应该按照“谁发证谁吊销”的原则办理。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的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公布其不诚信经营农药人员的名单,只要被吊销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其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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