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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麦上的农药登记情况和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
来源:中国植保导刊    2019-12-6 9:55:00
    

    小麦是我国主要的粮食作物之一,每年种植面积在2 000万公顷以上,年产量约1.2亿吨。小麦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病虫害有赤霉病、条锈病、纹枯病、白粉病、蚜虫、吸浆虫、麦蜘蛛,即“四病三虫”。使用农药防治小麦上的有害生物后,会在小麦中产生残留,对产品食用者健康有潜在影响。为保障食品安全,实行科学用药,国家制定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国际上,为降低农药残留引起的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AC),专门负责协调政府间的食品标准,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食品国际标准体系,CAC标准是目前唯一的国际标准。CAC下属的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负责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我国目前是该委员会主席国。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有一定的差异性。笔者以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国小麦上的农药登记情况和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分析我国相关标准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差异。

我国小麦上的农药登记情况和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

    1、中国小麦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2016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简称GB 2763,下同),规定了食品中的限量标准4 410项。其中,与小麦相关的限量标准有173项。标准中包括农药用途、毒理学数据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残留物和最大残留限量共4部分。其附录A是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其中的谷物类别又分稻类、麦类、旱粮类、杂粮类、成品粮5类。麦类中小麦测定部位是整粒,而成品粮中的小麦粉、全麦粉、麦胚等没有指定测定部位。

    根据GB 2763中的统计,涉及小麦的农药种类有153种。根据作用对象分为杀虫杀螨剂65种、杀菌剂33种、除草剂42种、植物生长调节剂8种、其他种类5种。对敌草快、甲基嘧啶磷、氰戊菊酯、杀螟硫磷4种农药制定了小麦、小麦粉、全麦粉3项小麦相关的限量标准,对于硫酰氟、氯菊酯、生物苄呋菊酯、增效醚4种农药还制定了麦胚上的限量标准。制定的与小麦相关的标准以小麦为主,而成品粮中麦粉、麦胚的标准相对较少。

    2、国际食品法典中小麦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每年制修订1次法典标准,根据国际食品法典网站上的检索结果,截至2019年3月,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简称CAC标准,下同)涉及农药100种,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根据该标准目前的分类原则,与小麦相关的商品名有:谷物(GC 0080)、小麦(GC 0654)、面粉(CF1211)、麸皮(CF 0654)、麦胚(CF 1210)、全麦粉(CF1212)等。其中,谷物是作物的组名称,谷物组下属多种作物,包括小麦、玉米、水稻等多种作物;小麦、面粉等属于单个商品;谷物和小麦属于植物源性商品;面粉、麸皮、麦胚、全麦粉等则属于加工后的小麦产品。针对以上小麦相关商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经制定了141项限量标准,其中谷物35项、小麦67项、面粉11项、全麦粉10项、麦胚14项、麸皮4项。

    3、GB 2763和CAC标准的比对分析

    从作物分类的角度看,我国的粮食作物分类与国际食品法典有一定差异。GB 2763中我国粮食作物分了5个亚组,CAC标准中谷物组下没有进一步区分亚组。目前,CAC正进行作物分类修订,新版的作物分类将谷物分成了6个亚组,分别为小麦、大麦、水稻、高粱和小米、玉米、甜玉米。如此分类较GB 2763更为细致。

    将GB 2763—2016与CAC标准进行比较与分析,发现目前我国标准与CAC标准在小麦上的残留限量基本一致的有32项,不一致的也有32项(宽严尺度);还有16种农药CAC已制定了小麦上的残留限量标准,我国尚未制定,主要是新农药,如氟吡草酮、联苯吡菌胺等。32项标准不一致的农药中,我国宽松于CAC标准的有14项,CAC宽松于我国的标准有18项。分析CAC标准宽松于我国标准的原因,与使用方法有关系,比如高效氯氰菊酯,我国规定为0.2 mg/kg,CAC规定为2 mg/kg,但CAC标准注明了其用途为商品收获后使用,我国未注明。类似情况还存在于敌敌畏等农药上。我国宽松于CAC标准的农药限量中,值得注意的是多菌灵,我国规定的标准是0.5 mg/kg,而CAC仅为0.05 mg/kg(表1)。

 GB 2763与CAC标准在小麦上的残留限量对比

    CAC标准和我国标准在残留物定义方面有所不同。我国标准GB 2763中对残留物的定义为:由于使用农药而在食品、农产品和动物饲料中出现的任何特定物质,包括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农药衍生物,如农药转化物、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等。

    CAC对残留物的定义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法规监测的残留物,相对较简单,一般是利用多残留分析方法易于检测的化合物;另一种是用于风险评估的残留物。

    一般而言,这两种残留物定义相同,但在某些情况下,风险评估残留物定义包括多个代谢物。由此导致两个标准中,对于部分农药残留物的定义不一致。比如吡虫啉,我国规定残留物定义为吡虫啉,而CAC规定为吡虫啉和包含6氯烟酸部分的所有代谢物。

    针对某些化学结构、残留物相似的农药,CAC还制定了农药组限量标准。典型代表是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dithiocarbamates,DTCs)杀菌剂组限量。DTCs是由母体化合物二硫代氨基甲酸衍生而来的有机硫类杀菌剂,自从有研究显示,其代谢产物乙撑硫脲(ETU)有致畸、致癌作用以后,该类农药的安全性受到质疑。CAC制定了DTCs类农药的限量标准,包括福美锌、福美双、丙森锌、代森联、代森锰锌、代森锰6种农药,监测残留物定义为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农药,风险评估残留物定义还包括乙撑硫脲。GB 2763中并没有DTCs类农药的组限量,而是根据农药登记情况,具体制定了限量标准。由于对各DTCs类农药的残留物定义是一样的,因此在GB 2763中各DTCs类农药的限量标准也一样。

    另一个例子,有关2,4-滴的限量标准中,包括了2,4-滴的各种盐和酯,残留定义为2,4-滴。CAC并没有制定单个的2,4-滴盐和酯的限量标准,GB 2763则制定了2,4-滴和2,4滴钠盐、2,4-滴丁酯、2,4-滴异辛酯等限量标准。类似情况还有2甲4氯,CAC建立的2甲4氯标准涵盖了2甲4氯盐和酯的农药,而GB 2763则分别建立了2甲4氯和2甲4氯异辛酯的限量标准。

    4、小麦限量标准与小麦农药登记的一致性

    根据中国农药信息网的登记产品查询结果,截至2019年3月1日,我国在小麦上登记的农药产品有3 229个,登记较多的有效成分有吡虫啉、三唑酮、苯磺隆、戊唑醇、炔草酯、双氟磺草胺、多菌灵、唑草酮等。现有的大部分登记产品均已有相应的限量标准,但最近几年新登记的有效成分如氟啶虫胺腈、双唑草酮、环吡氟草酮等尚未制定限量标准,对于新登记的农药产品,建议加快制定限量标准。还有一些有效成分在我国已不再登记使用,比如丙硫菌唑、地虫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硫威、久效磷、硫环磷、硫线磷、氯磺隆、丁苯吗啉等,建议修订这些农药的限量标准至方法的检出限。

    例如,我国没有丁苯吗啉登记产品,但制定的小麦限量标准为0.5 mg/kg,比CAC的0.07 mg/kg还要宽松;甲基毒死蜱在麦类作物的限量标准为5 mg/kg(CAC为3 mg/kg),但国内仅有两个甲基毒死蜱制剂产品,分别登记防治棉花棉铃虫和甘蓝菜青虫,并无在小麦上的登记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与CAC标准保持一致。总体而言,我国小麦上登记农药产品及其限量标准的匹配性还需进一步提高。

    5、小结

    近年,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取得了长足进步,标准的数量和质量有较大提升,大部分农药登记产品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限量标准,小麦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数量达到了173项,涉及的农药品种153个,基本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但也有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某些农药的限量标准与生产实际使用的登记产品不匹配,比如一些新农药未及时制定相应的限量标准,而一些不再登记使用的老农药品种,其限量标准又比较宽松;(2)国内标准与CAC存在一定差异,在两者都制定了的农药限量标准中,一致的仅占一半,部分限量标准差别较大,需要具体分析是否进行调整或做多大调查;(3)部分农药的残留物定义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建议根据风险评估用途和监测用途对残留物定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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