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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者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被重罚
来源:农资与市场杂志    2019-12-27 9:15:00
    

    近日,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海州区某乡镇农资经营店检查发现,某农药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甲拌磷、克百威两种限制使用农药。

    近日,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海州区某乡镇农资经营店检查发现,某农药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甲拌磷、克百威两种限制使用农药,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克百威农药20袋、甲拌磷20袋;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3、并处5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5350元”。

农药经营者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被重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通称高毒剧毒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资经营门店作为销售农药的主体,一定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都同样要受到处罚。同时,这个案例也给广大农民朋友提了个醒,购买农药要到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特别是购买限制使用农药应到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实名购买。

农药经营者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被重罚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

农药经营者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被重罚

    注: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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