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氯化铵+碳铵=二铵? |
来源:农资导报 2020-3-26 7:27:00 |
在产品标识上挂羊头卖狗肉,这是肥料造假最大的套路之一。有一家企业看到当地磷酸二铵畅销,便打起了主意:将氯化铵和碳酸氢铵混合,堂而皇之在包装上标称“二铵”(言下之意是两种铵态氮肥)。3月20日~22日,由本报主办的“向假劣农资说不”的三场直播受到了广大业内人士的关注。 本次直播由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指导,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常务副主任汪洪做客农资导报直播间,揭秘肥料造假种种丑态。 现场报告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上半年全国肥料监督抽查情况的通知》中反映,目前农资市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单一养分和总养分含量不足、氯离子和砷含量超标等问题;二,本次抽查大量元素水溶肥样品合格率为79.2%,虽较2018年有所提升,但总体合格率仍远低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三,肥料产品标签标识问题较多,字体、字号及肥料命名混乱。 养分含量:含混其辞,蒙混过关 对于养分含量问题,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中要求,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主要是防止跨等级标明。如过磷酸钙合格品的有效五氧化二磷指标是14.0%,一等品为16.0%,有的企业在包装袋上标为含有效五氧化二磷为14%~16%,有的企业甚至标有效五氧化二磷含量为12%~16%,跨越了三个质量等级,实际的质量检验结果仅为12%,这种养分含量标注方法实为误导消费者的一种手段,应该坚决制止。 根据标准GB18382-2001规定,单一肥料加入中、微量元素的养分应注意:一,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分别标明单一养分含量及各自的总含量,不得混在一起标明;二,不得把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称为总养分;三,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主要是此含量的中微量元素在大规模施用时肥效极低,而且是产品中本身就可能具有而非添加的物质。 产品标识:挂羊头,卖狗肉 对于产品标识问题,直播报告中也给出了详细解读。肥料的“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标识的形式有:外包装标识、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说明书及标签等。 产品标识与实物样品一起对产品质量做出明示承诺和保证。其中,标准GB 18382-2001《肥料标签标识要求》是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签标识要求》正在批准中。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签标识要求》对肥料标识的文字、图示、颜色、耐久性和可用性、标识的形式、标识内容、标签、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标识印刷提出了详细要求。如: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合法原则);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必须准确、科学、通俗易懂(科学原则);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肥料(真实原则);标识所标注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户将肥料或肥料的某一性质与另一肥料产品混淆(准确原则)。 不仅如此,现场报告中还给出举例释义:在设计制作肥料标识时,无论是以直接方式或间接暗示方式,使消费者将某种肥料误解为另一种产品都是错误的。例如某个企业看到磷酸二铵肥料热销,而当地农民都称之为“二铵”,于是设计出一种肥料,标识为“ 二铵” ,购者如潮,而后一种肥效极差,引起投诉后,经检验由氯化铵加碳酸氢铵制成,故称“二铵”,结果误导了消费者,受到了国家的严厉查处。标准GB 18382-2001《肥料标签标识要求》中,还要求肥料名称及商标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和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常见假冒“尿素”产品有晶体尿素,缓释尿素、含硫尿素等产品,造假方式是使尿素两个字很大,很醒目,常常使消费者认为是尿素,或者是新型尿素,但是这些产品均不执行国家标准GB/T 2440-2017《尿素》,而是仅仅以企业标准标注,并在包装袋上标明所谓的总指标值、总成分等来误导消费者。国家标准GB/T 2440-2017《尿素》规定农业用(肥料)尿素合格品总氮(N)含量不低于45%,优等品总氮(N)含量不低于46%。 制假售假,严惩不贷 此外,报告还表示造假行为会视情节严重给出相应处罚。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写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第二十八条中写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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