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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开启依法植保的新纪元
来源:网络    2020-4-9 10:05:00
    

    2020年3月26日李克强总理正式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吴孔明,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研究员魏启文,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周雪平分别就《条例》进行解读。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开启依法植保的新纪元

    吴孔明

    《条例》公布实施开启了依法植保的新纪元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国植物保护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开启了依法植保的新纪元。

    一、《条例》出台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联合国粮农组织对粮食安全最终目标的定义是: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他们所需要的基本食品。因此,粮食安全既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国际粮食贸易等宏观治国理政,又关系到个人生存需求、营养安全、稳定团结等基本社会福祉。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五千年,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石。从钻燧取火、刀耕火种的原始社会,到五谷丰登、国泰民安的和谐盛世,从广种薄收、靠天吃饭的传统耕作,到合理布局、高产稳产的现代商品粮基地,中国历史是一部关于农业生产力与饥饿灾荒抗争的奋斗史。

    病虫害治理能力是农业生产力的组成部分,是粮食供应能力的基本保障。据统计,近5年我国农作物病虫害年均发生面积65亿亩次、防治面积80亿亩次,经病虫害有效防治,每年挽回粮食产量损失2000亿斤左右,占粮食总产量的六分之一。也就是说,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意义不啻于拥有3亿亩隐形耕地。

    植物保护、虫口夺粮,是端牢中国人的饭碗、装满中国粮的有力举措。将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依法治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体现了追求幸福生活的人民意志,符合现代社会依法有序的发展规律。

    二、《条例》实施是科学防控的必由之路。

    卫生防疫、动物防疫、植物防疫,是全球公认的三大防疫体系。一旦防疫体系失灵、防治不力,即引发重大公共事件,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近期新冠肺炎、非洲猪瘟和沙漠蝗灾的暴发流行,再次给我国乃至全球的防疫体系建设敲响了警钟。法制化建设是防疫体系建设的最高标准,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上升到立法层面,为我国植物防疫提供了有法可依的发展道路,是在农业经济命脉中进行科学防疫的制度保证。

    病虫害自身的生物学特性是科学防疫的根本遵循,而高效应对农作物病虫害必须依靠统一的制度安排和完善的运作机制。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重大病虫害,往往具有迁飞性、流行性和暴发性,如跨国界迁飞侵入的草地贪夜蛾、跨区域气流传播的小麦条锈病和迁移性暴发性蝗虫灾害等,仅依靠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者,仅限于某一地区或局部区域,不大规模、有组织地应用技术、人力、物资等防控资源,难以实现病虫害的有效防控。

    《条例》对病虫害防治中的防治原则、政府部门组织领导、监测与防治工作环节、经费保障、植保机构队伍建设、规范专业化服务以及防治责任归属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合理决策、精准施策、联防联控、科学防控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全链条制度,为提升病虫害治理能力、推进科学防疫开辟了法制化道路。

    三、《条例》执行正逢其时正当其道。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提到要“抓好草地贪夜蛾等重大病虫害防控”,显示出我国对重大病虫灾害可能引发粮食减产的重视。2020年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也强调,要做好重大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的防控,保障农业安全。

    《条例》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粮食安全和重大病虫害防控有关批示的迅速行动,是农业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可谓正逢其时。

    《条例》经历数年反复论证、修改完善,秉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控的原则,符合依法治国要求和绿色发展方向;同时在行政领导体制、机构组织建设、队伍支撑和条件建设、社会资源集聚、社会关注度和民众接受度等方面的经验总结和实践检验都已日臻成熟。

    下一步,要按照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时期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加强宣传引导、责任履行和社会监督,力争达到全社会普遍关注、充分了解、准确遵守和共同维护的执法守法水平,可谓正当其道。

    《条例》开启的新纪元,是以植物保护工作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新篇章,也是以病虫害治理能力助推农业经济建设、农村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征程。

    魏启文

    《条例》为提升植保社会化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细化了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了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设备条件和管理制度,保护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为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突出了专业化服务在病虫害防治中的作用。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专业化服务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要求。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耕、种、收、储等各个环节的机械化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重要的田间管理环节,也就是病虫害防治环节,目前大部分地区仍然以一家一户背着喷雾器打药来完成,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条例》中对专业化服务进行了专章表述,就是要突出其作用。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也称统防统治,是适应现阶段农业农村生产实际,适应病虫害防治规律,解决一家一户防病治虫难题的重要手段。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的产业是农业,服务的对象是农民,服务的内容是病虫害防灾减灾。

    从落实植保方针看,只有依靠专业化防治服务才能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从病虫害可持续治理看,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的难点在于如何将其变成农民自觉自愿的行为。随着防治用工费用在防治成本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只有通过专业化服务才能实现绿色防控技术的大面积应用。

    从科学安全用药来看,一家一户防治多年用一种农药等不合理用药的现象非常普遍,导致许多农药新品种上市2-3年就产生抗药性、防效下降,只有专业化防治才能做到交替轮换用药,延缓抗药性产生。从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任务看,实践表明只能依靠专业化防治服务才能利用综合防治技术,减少用药次数,实现农药减量增效目标。

    二、解决了制约专业化服务发展的关键问题。

    从2010年开始,随着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9年底,全国规范的专业化防治组织超过4万个,从业人员100多万人。

    近几年来,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受专业化服务利润下降、融资难等因素的影响,专业化防治组织发展遇到瓶颈。

    主要表现在:扶持政策不稳定。中央财政防灾减灾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工作,但各地出台的实质性扶持政策不多,除少部分补贴防治组织作业费外,仍然以购买药剂为主,导致专业化服务工作推进的力度放缓。

    内生动力不足。专业化防治组织多以使用半机械化的中小型施药机械为主,导致服务规模有限,服务方式是以代防代治为主,所收的费用仅够支付机手工资。防治服务组织本身的盈利方式和空间都十分有限,发展壮大的内生动力不足。

    开展服务风险大。农作物病虫害属自然灾害范畴,具有不可预见性,当遇到病虫暴发危害时,防治难度加大、防治成本增加,防治组织承受的风险很大,同时也存在融资难的问题。

    《条例》的出台,将专业化服务纳入到病虫害防治体系中,为专业化服务发展提供了保障,明确指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三、规范了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要求和有关责任。

    鉴于专业化服务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条例》对专业化服务组织条件和有关责任都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专业化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从农业生产过程来看,病虫害防治是技术含量最高、用工最多、劳动强度最大、风险控制最难的环节。

    因此,《条例》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考虑到田间作业的实际需要和技术特点,规定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相关防治用品。

    二是明确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有关责任。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的是一种有偿的病虫害防治服务方式。签订合同的目的是约束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达到约定的目标,并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防治服务组织和农民通过签订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等。

    为提高田间作业人员应对事故、意外伤害等风险的抵抗力,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国家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针对开展航化作业,要求提前进行公告,减少可能造成的农药飘失而导致的环境污染,以及对非靶标生物造成的危害。

    周雪平

    将加速推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

    《条例》明确了防治责任,细化了监测预报、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等全链条制度安排,强调了绿色防控技术重点方向,是我国农作物病虫害治理能力提升的法律遵循,不但为做好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提供了保障,也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指明了方向。

    一、科技创新是植物保护技术进步的重要支撑。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针对不同的病、虫、草、鼠需要采取不同的防治技术,涉及到细菌、真菌、病毒、线虫、昆虫、农药、机械等多学科知识,知识含量高、技术要求高。病虫害发生流行规律的研究、防治技术的提升、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更离不开科技支撑,更需要加强科学研究,加快成果转化,加速知识普及。

    《条例》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学知识。这为植物保护科研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推动植保科技创新进入新的高度。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提升植保科技创新水平的重要途径。

    病虫害发生不分国界,近年来,随着国际农业贸易的增长和人员往来不断频繁,多种农作物病虫害入侵我国并造成危害。

    例如草地贪夜蛾2019年入侵后,迅速扩繁到26个省市区,发生面积1600多万亩,严重威胁我国玉米生产安全。沙漠蝗在肯尼亚、索马里等东非国家和印度、巴基斯坦等西南亚国家跨区域大范围迁飞。甜菜孢囊线虫、番茄前麦蛾、李痘病毒、马铃薯金线虫等多种新传入的植物疫情在我国点状发生。

    开展这些迁飞性、流行性重大病虫害的溯源分析、监测预警、防控技术研究等,都需要开展深入的国际合作。近年来我国开展的中哈合作治蝗、中韩中越稻飞虱合作等,都产生了积极的成效。《条例》指明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国际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拓展植保国际合作范围,深化合作领域,扩大我国植保的国际影响力。

    三、绿色防控技术是未来植保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向。

    近年来,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绿色发展的需要,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得到大力的推广应用,对推动农药的减量、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和生态环境保护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条例》具体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这些都是当代植物保护倡导的绿色防控技术措施,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和植保科技发展需求。

    《条例》提出了科技创新的优先领域,具有鲜明的科技导向,体现了支持先进性、引领性、前瞻性技术的科技创新,为我国新时代植物保护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未来植物保护科技创新应更加侧重以需求为导向的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生态调控、免疫诱导等新产品、新技术研究,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提供产品和技术支撑。

    四、对病虫害进行分类需要科学确定指标依据。

    我国是农业有害生物灾害频发的农业大国。据统计,常见农业害虫有739种、病害775种、杂草109种、鼠害42种,农作物病虫害分布广、危害重、突发性强,如果不采取分类管理,难免导致重大病虫害防控中出现责任不清的情况,贻误防治时机,加剧危害损失。

    《条例》决定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开展病虫害分级分类管理,明确责任划分,使我国病虫害防治更加科学规范。对当前我国这1600多种病虫草鼠害如何分级?确定哪些分类指标?例如危害损失、发生面积、公众影响、国际关切的程度,怎样定性和定量区分,这是随着《条例》颁布对植保科技工作者、管理者提出的首要命题,需要尽快开展相关研究,尤其是确定一类、二类病虫害具体种类,以便尽快明确责任,推进后续防治工作。

    五、认真贯彻《条例》,加快推进植物保护科技创新。

    《条例》经过多年的起草和论证,不断完善并得以颁布,是科学立法的结果。《条例》实施之后,广大植物保护工作者,包括植保科技工作者更应该结合业务工作深入学习贯彻《条例》,依靠《条例》,加快推进我国植物保护科研创新。

    加强对新发、突发的重大病虫害如草地贪夜蛾、柑橘黄龙病、小麦赤霉病等迫切需要的安全高效绿色防控产品与技术的研发,强化与新兴的材料科学、信息科学等交叉学科的联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危害规律和机理研究,研发新型农药与高效施药装备、生物调控与理化诱控技术产品,攻克有害生物抗药性监测与治理技术,集成农药减量控害及全程绿色防控技术。通过科技创新,为我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提供技术和产品保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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