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天内2家农资店被群众举报!都是同一个原因 |
来源:农财网农化宝典 2020-6-28 8:36:00 |
6月23日上午8时34分,山西省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群众举报,前往潞州区故县黄碾镇魏村一家农资门店,检查未经许可经营农药。 农业执法队4名执法人员9时48分到达现场,初步查明该农资门店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现场查获12个品种农药200余袋(瓶)。 此线索是市农业执法队本月受理举报查处的第二起无证经营农药线索,第一起张某某涉嫌无证经营农药案已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处理。 执法人员进入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农资门店货架上明显摆放农药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要求门店经营者王某某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其未能当场提供。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辛硫磷、2,4-滴异辛酯、草甘膦异丙胺盐等12个品种农药,共200余袋(瓶)。 为有效保护证据不被转移、灭失,执法人员现场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经营门店的农药产品进行了证据异地登记保存。 该门店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市农业执法队将对此线索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对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 守法提示:农药经营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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