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人请注意,这个细节,你可能忽略了 |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2020-6-30 8:05:00 |
笔者在办理诸多的种子纠纷案件中,多数情形下代理的是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往往作为被告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首先需要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是《种子质量企业自检报告》,证明自己生产的种子质量无瑕疵,而该报告书后必须附《种子检验人员证》。 新《种子法》已取消了检验员办证规定,今天笔者就聊聊这个《种子检验人员证》里面的一些事儿。 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二)从事种子检验工作三年以上(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凡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内部都有几名持有《种子检验人员证》的扦样员、室内检验员、田间检验员。 而2015年重新修订的《种子法》第四十八条: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新《种子法》取消了检验员办证规定,种子检验员不必再办证持证从事检验业务,但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笔者在最近代理的一桩案件中,原告律师就提出所附的《种子检验人员证》已经过期无效,同样认为《检验报告》无效,不能证明所提供的种子质量合格。笔者就引用了新旧《种子法》的变化,以及不同规定。修改后的《种子法》不再需要办理《种子检验人员证》,但老证却恰好能够证明检验员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能够证明检验员资质仍然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老证还有新用法,千万不能丢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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