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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农药店和流动摊贩出没地等两次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来源:现代农药    2020-12-22 9:08:00
    

    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仙涌市场内经营杂货档的刘某,万万没有想到,只是因为卖老鼠药,而老鼠药中含有毒鼠强,就被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了,还成为了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典型案例。

农贸市场、农药店和流动摊贩出没地等两次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今年7月,顺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部署,启动了2020年顺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

    顺德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综合监督所联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各镇街农业农村办公室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顺德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的踩点线索,对农贸市场、农药店和流动摊贩出没地,开展了两次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

    两次行动共清查涉嫌制贩剧毒禁用化学品场所23家次,在其中6家店铺查缴“王中王”“闻到死”等多个品种老鼠药623盒(包)。刘某经营的杂货档在行动中被查获老鼠药“山猫杀鼠剂”13包、“科学杀鼠药王”59包、“快杀鼠药闻到死”2包。

    联合执法检查组在查缴到的老鼠药中,抽取了12份样品封样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中6份检测出含有剧毒禁用农药毒鼠强或氟乙酸钠成分。从刘某杂货档查缴的“科学杀鼠药王”中,含有毒鼠强成分。

    顺德区农业农村局随即对刘某等涉事6家店铺经营者以经营假农药为名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行动方案,将案件结果反馈给区公安局。

    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农药生产经营企业作为检查工作重点对象的“利剑1号”行动,落实“三个严格”:

    严格执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检查生产经营主体资质;

    严格按照管理条例规定,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农药经营台账制度;

    严格清查无有效登记证号的卫生用农药、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净化农资市场。

    顺德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告诫,“利剑”行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务必依法生产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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