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严管农药产销用环节,年3月1日起施行 |
来源:农财网农化宝典 2021-1-5 9:23:00 |
1月4日,《江苏省农药日常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的实施在于加强和规范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提升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安全及保护生态环境。 其中,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农药生产环节 (一)生产资质:是否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核定事项范围生产;是否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条件: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国家和省农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的情形;是否符合农药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条件;生产的农药产品是否取得合法的安全、环保手续。 (三)生产行为:是否生产、委托加工、分装假劣农药、禁用农药;是否违法添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农药;是否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等制度;是否履行产品召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责任与义务。 (四)产品质量:是否执行进销货查验制度;农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产品中VOCs含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农药及原材料包装、标签、合格证、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 (五)高毒农药:高毒农药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期限、超范围生产行为;是否建立生产销售数量和流向等可追溯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 (六)其他应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农药经营环节 (一)经营资质:是否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许可证或者未备案;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转让、出租或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行为;是否符合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条件。 (二)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是否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是否存在经营假劣农药、禁用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以及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等行为;是否加工、分装农药;是否存在违法添加行为;是否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是否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 (三)制度执行情况: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履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制度,是否执行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要求。 (四)其他应当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农药使用环节 (一)使用行为:是否使用禁用农药;是否按规定使用限用农药;是否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时是否履行《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等责任与义务。 (二)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是否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是否存在未及时报告农药使用事故的行为。 (三)其他应当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 九大情形受重点监督检查 (一)近两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并经查实的; (二)近两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的; (三)近两年有群众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 (四)近两年发生过农药安全生产、使用事故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生产经营信息或虚假报送数据的; (七)生产、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 (八)上级部门要求重点监管的; (九)其他应当列入重点监管情形的。 对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将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办法明确,被检查单位发现存在问题将收到责令限期整改,直到整改到位;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将移交至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查处。必要时,还将对其上下游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溯源调查。 被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对检查程序或检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一次。检查结果已经当事人确认或申请复查事项无法反映首次检查状态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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