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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肥料致农损失,厂家拒赔代理商24万垫付款
来源:中新网    2021-3-17 8:55:00
    

    一年一度的春耕时节到来,“三农”问题再度被社会集中关注。3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6户瓜农使用某化工公司生产的肥料导致48亩西瓜死秧烂瓜,损失惨重,向厂家追偿未果。后经法院审判,某化工公司赔偿24万余元。

    2017年11月,睢宁县某农资公司与山东某化工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其销售该化工公司生产的肥料。该农资公司支付了货款,厂家将肥料送至农资公司的仓库。2018年4月5日,睢宁县某农资经营部在该农资公司处购买了这款肥料,并出售给本地6户瓜农。6户瓜农施用该款肥料后,发现48亩西瓜死秧烂瓜。

劣质肥料致农损失,厂家拒赔代理商24万垫付款

    6户瓜农找到该农资经营部的经营者李某,李某立即向睢宁县农业执法大队投诉举报。睢宁县农业委员会受理举报后,委托某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这款肥料进行质量检验,经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6户瓜农要求赔偿,但该化工公司不同意赔偿,经多次协商无果,某农资公司作为销售者先行赔偿了农户的损失。后因追偿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农资公司与化工公司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作为生产者应向原告(销售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肥料产品经鉴定系缺陷产品,该缺陷产品给6户瓜农造成了财产损害,而且该产品缺陷与6户瓜农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作为生产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无过错,其对6户瓜农的损失先行赔偿后有权进行追偿。遂判决被告山东某化工公司赔偿原告睢宁县某农资公司损失24万余元。被告山东某化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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