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混配制剂研发,这些注意事项您必须了解! |
来源:辉胜农药登记代理 2021-3-26 9:07:00 |
农药混配制剂是农药产品常见的构成形式。目前国内自主研发农药新化合物的能力还比较弱,一般一个新化合物获得国内首次登记后,为了避免农药产品同质化严重,感兴趣的企业会优先选择最优混配制剂筛选、进行研发。农药混配制剂研发,有哪些必须注意的事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并互相交流学习。 一、混配制剂研发,需进行配方筛选试验 配方筛选是对混配制剂提出的登记要求,用以说明不同有效成分之间组合的关系,以及多个有效成分不同配比之间的关系,也称联合作用。筛选结果可能有3种:增效作用、相加作用,或拮抗作用。试验一般用原(母)药在室内可控条件下,采用相应的测试方法对标准化培养的供试生物进行毒效测定,通过运算获得联合作用结果。配方筛选试验还应阐明筛选的目的和意义。 二、混配制剂配方筛选的目的和意义 (1)农药混配后具有明显的增效或加成作用 (2)扩大防治谱、提高药效 (3)延缓有害生物抗药性发展,延长药剂使用寿命 (4)降低生产成本、省工省时 (5)减少施药次数,降低农药毒性和残留,减轻环境污染,保护有益生物 三、混配制剂原则上不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登记: (1)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2)化学农药与微生物农药 (3)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4)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 (5)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悬浮剂,从严审查。 (6)相同作用机理的药剂混配。 (7)对申请登记的标靶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 (8)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三元混配制剂。 (9)卫生杀虫剂的三元混配制剂。 此外,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农业部令第3号)第八条规定:“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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