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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水稻、假农药、假化肥……四川公布农资打假十大经典案例!
来源:四川手机报    2021-4-15 7:28:00
    

    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2020年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十大典型案件。

假水稻、假农药、假化肥……四川公布农资打假十大经典案例!

    一、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水稻种子案

    2019年12月10日,眉山市种子站在某种业公司的种子仓库对“冈优5330”水稻种子进行监督抽查,结论为该样品与标注品种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公司生产经营的“冈优5330”水稻种子属假种子。

    2020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查实该水稻种子是当事人委托“四川某农业发展公司”和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赵某,分别在东坡区相关村组生产,实际种植面积54.5亩,共生产种子3210公斤,受新冠疫情影响,均未上市销售,货值金额5.65万元。2020年8月14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45.2万元。

    二、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0年5月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同安街道某农资公司售卖不合格农药。

    经查,该公司利用电商平台线上线下经营的农药产品,属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其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假农药的情形。2021年1月2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农药产品915支、违法所得3610元,处罚款17.57万元,依法吊销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元某农资公司嘉川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0年1月,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结果,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广元某农资公司嘉川经营部经营的某复混肥料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要求;另外三个品牌化肥所含部分有效成份未达标,产品质量不合格,违法所得312元,货值金额1.9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该法相关条款规定,旺苍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2元,并处罚款3.96万元。

    四、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肥业公司生产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0年3月9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某肥业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和“标识”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共20吨,货值金额1.96万元。

    该公司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及未在包装袋上标明警示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7月8日,德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不合格的复合肥料产品并停止使用未标明警示语的复混肥料包装袋,并处罚款1.96万元。

    五、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眉山某饲料公司未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饲料案

    2020年9月23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到眉山市某饲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有散养肉大鸡配合饲料513(海发鑫)90件,但标示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散养肉大鸡配合饲料产品名称及相关标准。

    9月24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查实该公司未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饲料,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饲料)》规定,10月27日,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没收违法生产的饲料;没收违法所得774元,并处罚款1.2万元。

    六、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案

    2020年6月23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兽用生物制品经营门店冰柜中存放的两种兽用生物制品,不在其兽药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委托销售期内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名单中。

    经查,当事人经营涉案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属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经营涉案批次兽用生物制品,没收涉案产品和违法所得2150元,并处罚款3.64万元。

    七、泸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定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农膜案

    2020年7月13日,泸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孜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监督抽查结果,查实泸定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标称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厚度和厚度偏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聚乙烯吹塑薄膜200卷,货值金额9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相关条款规定,泸定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不合格农膜,并处罚没款1.49万元。

    八、井研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乐山市某水产合作社生产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案

    2020年3月10日,乐山市某水产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武侯区吾悦广场分公司的“淡水鲈鱼”,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监督抽检,恩诺沙星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20年6月29日,井研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显示:该社生产销售“淡水鲈鱼”13公斤,销售收入33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7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井研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38元,并处罚款2000元。

    九、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局查办绵阳万某生产、销售注水生猪案

    2019年9月19日,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在安州区万某的生猪收购点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灌水生猪49头。经查核实:49头灌水生猪价值8.99万元。万某将生猪活体灌水后以次充好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25.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0年4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相关条款规定,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万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3万元,没收退赃款25.86万元。

    十、平昌县望京镇官方兽医程某动物检疫徇私舞弊、受贿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程某利用在望京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及担任望京镇官方兽医,负责辖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等工作便利,接受生猪商贩杨某云、杨某、曾某等人请托,对上述人员在望京镇辖区外收购的生猪未进行现场检疫情况下,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47份,使异地未经检疫的3.47万头生猪流向市场,非法收受贿赂共计24.9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平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退缴款12.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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