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
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4-19 9:44:00 |
根据我部2020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部署,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部门及31家农药检验检测机构,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及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完成了2020年部级农药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01、抽查结果 2020年我部组织抽查农药样品11,536个,合格样品11,103个,总体合格率为96.2%,比2019年农药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88.6%上升了7.6个百分点。不合格样品433个,不合格率为3.8%,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177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1.5%,占不合格样品数的40.9%。不合格产品按标称生产企业次数排序汇总情况详见附件1,不合格产品按被抽查单位次数排序汇总情况详见附件2。 (一)随机抽查的产品合格率较高。随机抽查农药样品8,098个,合格样品7,866个,合格率为97.1%,比总体合格率高0.9个百分点,比2019年随机抽查合格率89.6%提高了7.5个百分点。 (二)重点抽查的产品合格率偏低。对市场上销售的近年涉及问题较多的标称生产企业产品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了1,611个农药样品(重点抽查和专项抽查有重合),合格样品1,498个,合格率为93.0%,比总体合格率低3.2个百分点,比2019年重点抽查合格率82.3%提高10.7个百分点。其中假农药46个,占重点抽查不合格产品的40.7%。 (三)专项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对生物农药非法添加化学农药成分、灭生性除草剂非法添加百草枯成分开展了专项抽查,共抽查2,036个产品(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有重合),合格产品1,941个,合格率95.3%,比2019年专项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86.9%提高8.4个百分点。其中,抽检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产品1,949个,合格样品1,870个,合格率为95.9%,在12个敌草快的农药样品、2个草铵膦农药样品中检出百草枯(具体名单见附件3),占所抽灭生性除草剂产品总量的0.9%。抽检生物农药样品87个,合格样品71个,合格率81.6%,比2019年生物农药产品合格率64.0%提高17.6个百分点。 (四)单剂产品质量高于混剂产品。检测的11,536个样品中,单制剂8,672个,占检测总数的75.2%,质量合格的8,353个,合格率96.3%;混剂2,864个,占检测总数的24.8%,质量合格的2,750个,合格率96.0%。 (五)杀虫剂质量合格率低于杀菌剂、除草剂产品。在检测的11,536个农药样品中,杀虫剂5,293个,占检测总数的45.9%,质量合格的5,048个,合格率95.4%;杀菌剂2,293个,占检测总数的19.9%,质量合格的2,227个,合格率97.1%;除草剂3,633个,占检测总数的31.5%,质量合格的3,518个,合格率96.8%;其他317个,质量合格的310个,合格率97.8%。 02、主要问题 从监督抽查情况看,不合格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几种情况的,重复计算)。 (一)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标明的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有111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5.6%。未检出的农药有效成分为:阿维菌素、吡虫啉、虫螨腈、哒螨灵、敌敌畏、丁硫克百威、啶虫脒、毒死蜱、高效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苦参碱、乐果、联苯菊酯、氯氰菊酯、马拉硫磷、灭蝇胺、氰戊菊酯、烯啶虫胺、辛硫磷、溴氰菊酯、乙酰甲胺磷、异丙威、茚虫威、仲丁威、烯酰吗啉、枯草芽孢杆菌、异菌脲、肟菌酯、戊唑醇、甲霜灵、噁霉灵、嘧菌酯、咪鲜胺、百菌清、多菌灵、三环唑、苯醚甲环唑、丙环唑、甲基硫菌灵、稻瘟灵、春雷霉素、敌草快、2甲4氯钠、草铵膦、2,4-滴、乙草胺、溴鼠灵等。 (二)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产品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有93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1.5%。其中,3个产品检出高毒农药克百威,在苏云金杆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9个产品中检出二氯异丙虫酰胺(CAS:500008-54-8)。 (三)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要求。产品中含有标明的有效成分,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有249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57.4%。 (四)假冒和伪造农药登记证号。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登记证不在有效状态的样品有64个,占不合格样品的14.8%。 03、处理意见 (一)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单位。对涉嫌违法经营假劣农药的经营单位,要责成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严格追查假劣产品来源,对涉嫌违法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要一查到底。本次抽样检测中,发现经营2种以上假劣农药的经营单位有36家(见附件5-1),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二)依法查处违法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标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依法查处,涉及吊销许可证件的,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报请我部依法吊销农药登记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尤其是对3种以上假劣农药的标称生产企业(见附件5-2),以及非法添加百草枯等禁用农药的标称生产企业,要约谈其负责人,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依法打击无证生产农药的行为。对于无证生产农药(具体名单见附件4)违法行为,经营者所在地和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依法追查不合格产品的来源,经营者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追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者,坚决一查到底,从重从快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有关核查处理情况总结及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报我部农药管理司(电子版发邮箱:pmd@agri.gov.cn;纸质文件邮寄: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电话010-59192810)。我部将视情况对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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