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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过期农药被罚500元,作者认为不合理,罚少了!原因是……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    2021-5-29 9:22:00
    

    罚少了……

    对A县农业农村局近期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罚,笔者认为不恰当。

经营过期农药被罚500元,作者认为不合理,罚少了!原因是……

    据案件公示信息,A县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三唑酮、小檗碱、苦参碱等4个农药品种,共计76瓶11.59公斤,货值金额417元。A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 没收过期农药;2. 罚款500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营过期农药行为,除了没收过期农药外,罚款金额最低应为2000元。A县农业农村局对其仅罚款500元,显然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笔者建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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