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评理:这4袋丙溴·灭多威,是否应该没收? |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 2021-6-30 10:23:00 |
对贵州省某区农业农村局近期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不妥…… 2021年1月20日,贵州省H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农户在香葱地喷洒丙溴·灭多威农药,违反了《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二)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之规定。1月21日,H区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依据《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H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施药香葱0.3亩进行无害化处理;2.没收丙溴·灭多威4袋;3.罚款人民币150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这里有两种可能。 丙溴·灭多威属于限制使用农药,但属不属于《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的“违禁农业投入品”呢?如果不属于,则是H区农业农村局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如果属于,则要再看《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属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显然,前者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后者,两者规定如果不一致时,后者应服从于前者。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也支持上述案例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案例中,丙溴·灭多威不属于《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禁用的农药”,因此,不应该给予“没收”的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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