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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企业在进行混配制剂的登记时,一定要注意这几个要点
来源:辉胜农药登记代理    2021-7-6 9:13:00
    

    我国农药企业数量众多,但在新农药的创新、制剂加工等方面的技术能力相对不足,为了在同质化严重、相同产品众多的农药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各企业加大了混配制剂的创新,即:以对有效成分进行深入的研究与认识为着力点,关注有效成分的特性,扬长避短有针对性的对产品进行开发。对有些潜力尚未完全挖掘的老品种的短板(特别是采取某些措施后可以规避的缺陷)进行改造,极力规避。对产品的组成、工艺进行反复的开发研究与调整,增加整个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的效果及可持续性,而不是简单的低端加工。但是登记混配制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的登记资料要求也比较严格。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简单归纳一下登记混配制剂过程中,药效试验资料需要注意的几点,希望对各企业有所帮助。

农药企业在进行混配制剂的登记时,一定要注意这几个要点

    一、混配目的说明和配方的筛选

    a)混配目的是否符合农业生产用药需求,符合药剂特性,具有混配的必要性合理性;

    b)混剂配方筛选试验结果是否与混配目的相符,试验方法是否科学;

    c)原则上杀虫剂杀菌剂混配中,各成分对登记对象都应有效。

    二、混配制剂审查

    a)联合作用类型。混剂联合作用类型应为增效或加成作用;

    b)延缓抗性。原则上作用机理/机制相同,有交互抗性的,不同意混配;

    c)提高速效性或特效性。原则上具有不同速效性和特效性特点的药剂可以混配;

    d)混配的目的仅为扩大防治/作用谱的,原则上适用于除草剂、植调剂和种子处理产品。

    三、混配制剂的常见问题

    a)混配目的意义不明确,药效数据不能支持混配目的;

    b)混剂中一种成分对登记的防治对象无效或活性很低;

    c)混剂中某一有效成分用量显著高于改有效成分单剂对照,但防效相当或降低;

    d)仅以扩大防治谱为目的,防治靶标发生时期不完全重叠;

    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登记:

    ①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②化学农药与微生物农药;③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④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⑤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悬浮剂,从严审查;⑥相同作用机理的药剂混配;⑦对申请登记的标靶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⑧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三元混配制剂;⑨卫生杀虫剂的三元混配制剂。

    由以上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企业仅仅以扩大防治谱为目的混配杀虫剂、杀菌剂,那么登记很可能不成功;如果以扩大防治谱为目的混配登记除草剂,那么可以通过此阶段的审查。但是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为了登记而将除草剂和灭生性除草剂混配,那么风险依然很大!

    此外,《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

    所以各农药企业在进行混配制剂的登记时,一定要综合这几个方面,考虑是否可以进行混配登记,以避免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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