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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化肥、假农药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沭阳县人民法院    2021-7-10 9:16:00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没收涉案假化肥、假农药及作案工具、原料等物品……

销售假化肥、假农药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农药、化肥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购买生产机器、原料和包装袋,在高墟镇龙河村家中生产“速效复合肥”“花农大肥王”“(老花匠)月季专用肥”“快速生根粉”“多菌灵”等假化肥、假农药,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非法获利近2万元。经鉴定,“速效复合肥”“花农大肥王”“(老花匠)月季专用肥”检测结果均为不合格;“快速生根粉”“多菌灵”均未检测出有效成分。

销售假化肥、假农药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发后,张某被逮捕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案发后存在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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