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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院判决,广西贺州农资商郑雪锋被公开喊话催还钱
来源:农财网农化宝典    2021-7-15 8:44:00
    

    近年来,欠钱不还引起法律诉讼的事件屡见不鲜,且有日益增多的趋势。近日,广西贺州农资经销商“郑雪锋”因欠钱不还成了被告,并在法院终审判决其还钱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既没有按法院判决书要求向原告还钱,也没有就还款一事以任何形式与原告方广西农财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农财”)沟通。因此,广西农财万般无奈之下,迫不得已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文催“郑雪锋”还款。

    近日,广西农财在其微信公众号连续发文,隔空向“郑雪锋”喊话,要求其偿还欠款。文章还公开了标注编号为(2021)粤06民终4881号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全文。

不履行法院判决,广西贺州农资商郑雪锋被公开喊话催还钱

    上述公开的判决书显示,今年6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对原告广西农财与被告“郑雪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郑雪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基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禅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郑雪锋”需向广西农财支付欠款910490.27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双方之间的纠纷具体是如何产生的?记者通过此次公开的终审判决书及从知情人士处获取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604民初26998号了解了初步的案情。

    案件经过

    2020年5月1日,广西农财与“郑雪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广西农财自愿将其持有的贺州市农管家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管家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100万元转让给“郑雪锋”,但广西农财实际未完成出资。

    同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明确双方合作期间产生的经营费用461796.78元由“郑雪锋”承担支付给广西农财;双方合作期间由广西农财采购的货物所有权归“郑雪锋”所有,“郑雪锋”需向广西农财支付货款1076262.25元;双方合作期间,广西农财调拨的货物总计40925元,在“郑雪锋”需支付的货款中抵扣约。

    根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郑雪锋”需向广西农财支付款项合计1497134.03元。“郑雪锋”于2020年5月18日前向广西农财支付了200000元,余下1297134.03元则需要在2020年7月31日前付清。

    但由于“郑雪锋”逾期未支付余款,故广西农财对“郑雪锋”作出起诉。禅城区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于2020年11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禅城区法院查明,广西农财含有向“郑雪锋”采购货物未付款项合计386643.76元。

    2020年12月9日,根据相关法律,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雪锋”需根据合同约定向广西农财支付910490.27元(经营费用461796.78元+货款1076262.25元-抵扣款40925元-“郑雪锋”已支付款项200000元-广西农财采购货物未付货款386643.76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郑雪锋”提出,广西农财尚欠其尾号为0126的销售单合计55040元的货款未还,不服禅城区法院的判决,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向广西农财支付855450.27元;广西农财承担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佛山中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6月17日做出终审判决。佛山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由于“郑雪锋”提交尾号为0126销售单未经广西农财盖章确认而不具证明力,故驳回“郑雪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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