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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评:农药经营者要善于运用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保护自己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    2021-7-17 9:12:00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细化了“过罚相当”原则,新增加一些人性化条款,如“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等。对于广大农药经营者来说,新《行政处罚法》不啻为一个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

实评:农药经营者要善于运用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保护自己

    平心而论,绝大多数农药经营者,主观本意是守法经营,不希望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但是,为什么每年还有那么多农药经营者因为经营不合格产品而受到行政处罚呢?

    仔细分析,是因为他们不具备农药质量检测能力,判断一个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只能从产品包装、标签、合格证和有关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推销人员的介绍等方面入手。但对于有效成分含量是否达标、是否添加隐性成分等核心指标,凭肉眼是看不出来的。因此,很多经营者,被处罚后,感到很委屈。

    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只要农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则不予行政处罚。

    那么,什么是证据呢?笔者认为,就是《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和经营台账。只要农药经营者认真执行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采购农药时查验了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均没有问题;建立了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建立了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就应该免于处罚。如果相关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加考虑,农药经营者可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然,由于新《行政处罚法》才刚刚实施,各地执法部门和不同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可能不完全一致,这也是正常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为了树立良好的信誉,建议农药经营者还是要尽量采购正规名牌企业的产品,对于那些经常被曝光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的产品,还是“敬而远之”为好!另外,对经营标签不合格农药、不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等十分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则难以适用上述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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