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收的“质量合格农药”应如何处置需进一步明确 |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 2021-7-25 9:22:00 |
对农业部门依法没收的“质量合格农药”,应如何处置呢……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假农药、劣质农药,均应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对没收的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那么,对农业部门依法没收的“质量合格农药”,应如何处置呢? 比如,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的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而经营的农药,其虽然被依法没收,但质量可能并没有问题,不能判定为假农药或者劣质农药。对于这些“质量合格农药”,绝不能简单地“一烧了之”,因为其本身和正常的农药一样,具有应用价值。 理论上,如果有足够数量,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但目前看比较少见。更多的情况是各地没收的“质量合格农药”种类虽然很多,但单品数量少,有的甚至就是几瓶(袋),无法进行拍卖,有的可能马上过保质期,如果不及时处置,就成为过期的劣质农药了。 这种情况下,要想尽快处置不造成浪费,又不能违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相关规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比如司法部或者农业农村部出台一个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 笔者认为,将其免费赠送给公益慈善机构或者有需要的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建档立卡脱贫人员、公立企事业单位使用,均可以考虑。如果是私立机构或者个人,则应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全额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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