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重重之中,跨国植保公司与供应商合作中的知识产权是如何管理的? |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 2021-8-5 9:58:00 |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商业资产,其管理的终极目标应当是为了提升企业的商业竞争力,使得企业的市场份额保持稳定和增长。随着农化行业整体后专利时代的到来,目前市面所使用的大量农药产品都面临着核心专利保护期届满的局面,因此跨国植保公司纷纷开启海外产业链转移之路,以此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效率,帮助企业获取更高利润。但在与海外供应商合作过程中也是风险重重,那么跨国企业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呢……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其管理的终极目标应当是为了提升企业的商业竞争力,使得企业的市场份额保持稳定和增长。在这个目标之下,企业需要从哪些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本文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对象概括为权利和风险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在权利方面,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更全面更有力地保护,这是企业打造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基石,而如何最大化运用知识产权,则是企业实现海内外产业链拓展的重要支撑。 在风险方面,随着农化行业整体后专利时代的到来,目前市面所使用的大量农药产品都面临着核心专利保护期届满的局面,因此跨国植保公司纷纷开启海外产业链转移之路,以此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效率,帮助企业获取更高利润。在海外供应商合作的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知识产权本就是风险高发地,跨国企业如何应对知识产权风险,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成为企业实现快速稳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 权利的获取——跨国公司进行知识产权储备的法宝 1.跨国公司农化领域专利布局情况 跨国植保公司专利布局工作起步早,经过近百年的积累已储备了相当丰富的专利资产。以拜耳为例,我们利用关键词IPC、CPC等检索要素对拜耳在农化领域的专利进行检索。(见图1) 结果显示,拜耳从19世纪就开始了专利申请工作,至今为止,拜耳在农化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已突破13万件。从近一百年的申请趋势来看,1996-2002年是专利申请的高峰期,每年有关农药的专利申请基本都突破4000件。近十五年来,虽然专利申请数量有下降趋势,但每年仍维持在一两千件左右。通过拜耳专利申请体量我们可以看出,其已经建立起了庞大的专利保护体系,拥有一笔巨大的专利资产。 从专利分布来看,拜耳的农药专利布局延伸至全球市场,在不同市场,其专利布局策略也各有特色。对于垄断型市场,欧美作为传统农药消费市场,市场需求和竞争格局都已比较稳定,拜耳为了巩固市场地位,在欧美市场的专利布局是重中之重,而德国和美国是其最看重的区域,专利布局数量最多。对于竞争型市场,在亚洲和南美洲这样的高增长型市场,虽然拜耳在这些区域的专利布局起步较晚,但目前也积累到了一定数量,尤其是近十几年来异常活跃。对于开拓型市场,如非洲这种有待开拓的新兴市场,拜耳选择了重点击破策略,专利申请主要都集中在南非这一个国家。 从法律状态来看,截至目前拜耳在农化领域申请的专利只有7%处于有效状态,有3%处于在审,其他90%均已无效。但通过对无效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专利是在获得授权后因期限届满、未缴年费或者放弃等原因而失效,可见拜耳的专利授权率较高,其专利技术质量及撰写质量都处于行业较高水平。 2.跨国植保公司农化专利布局策略 除了宏观上的数据,我们还可以通过对大宗产品的专利保护体系的分析,来看跨国公司是怎样通过专利布局来延长新农药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和给竞争对手设置障碍的。 (1)吡虫啉后专利时代专利保护策略 吡虫啉是全球第一个上市的新烟碱类杀虫剂,从1991年上市后,市场份额快速扩张,现在已经覆盖全球市场。在吡虫啉上市前,拜耳已经采用专利先行的策略,围绕核心化合物在全球19个国家/地区布局了29件同族专利,随后又针对核心中间体及其制备工艺布局了多件专利。目前化合物专利和中间体专利都已全部无效,但拜耳积极开发吡虫啉复配产品以及吡虫啉新用途,例如防治白蚁、种子处理,以及水稻育苗箱处理等,并布局了大量相关专利,为拜耳在吡虫啉后专利时代的市场争夺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拜耳每年还可以依靠吡虫啉仍有一笔不菲的销售业绩。(见图5) (2)氯虫苯甲酰胺专利布局策略 氯虫苯甲酰胺近些年来备受关注,这是由于两件保护核心化合物的中国专利预计将在2022年8月13日到期,因此国内企业密切关注,也迎来了一波登记热潮。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核心化合物专利到期了,国内企业也不能轻举妄动,我们来看一下这个产品的专利保护体系。除了对核心化合物专利在全球26个国家/地区重点布局外,杜邦还进行了改进型专利布局,比如同系化合物专利,该专利堵死了很多基于核心基团结构衍生物申请专利的可能性,比如说溴氰虫酰胺就在这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另外还保护了晶型的变化、各种盐产品等改进。除了核心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杜邦还围绕混剂、用途等进行了一系列外围专利布局,完成了全方位的专利保护,实现对化学产品全面布局的基础上,保证其布局时间和保护期限尽可能地延长,以最大可能保护杜邦作为原药厂商的利益。(见图6) (3)从螺虫乙酯无效案看异构体专利布局 螺虫乙酯顺式异构体专利CN100374419C预估到期日是2023年7月1日,但于2019年4月2日该专利被宣布全部无效,主要决定理由是这件专利保护的顺式异构体专利已经被在先的混合物专利公开,而且混合物通过常规的重结晶方法能提纯出顺式异构体化合物,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全部无效。 这件专利虽然被无效了,但也披露出跨国公司常用的一种专利布局方法,就是在核心化合物公开后的后续研究中,可能发现对应异构体活性更高,效果更好,于是对异构体再申请专利,利用这种布局策略可以有效延长化合物的专利保护期。 二、 权利的利用——跨国植保公司进行产业链拓展的有力手段 1. 专利权是企业保持市场份额稳定和增长的重要武器 根据行业数据统计,在终端制剂市场四大农化巨头(先正达、拜耳、科迪华、巴斯夫)稳定占据全球超过50%的市场份额,这些大宗产品基本上有一半是处于专利期或者刚过专利期的,可见专利保护对跨国公司稳固市场占有率的重要程度。 2. 农化领域整体进入后专利时代,加强与供应商合作是大势所趋 农化行业已经整体进入后专利时代,目前使用的多个农药品种都是上世纪80~90年代研发的,今后十年专利农药将集中到期,到2023年全球将有166个农药专利到期,专利到期后仿制药大规模生产,将会使得专利药价格断崖式下跌,对原研农药企业将带来冲击。 同时,近些年来新农药产品研发难度越来越大,新发现的化合物越来越少,成本越来越高,近些年发现,开发和登记一个农药平均研发成本不断增加,2000年成本为1.84亿美元,2005-2008年增长至2.56亿美元,2010-2014年增长至2.86亿美元。 因此,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跨国企业都不同程度上的面临投资回报下滑的压力,为了保持盈利,跨国企业往往会提前布局,调整生产结构,其中将生产外包给定制化生产企业,实现海外产能的转移,以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效率从而使企业持续获取更高利润。 产业链结构的重新分工和外包生产成为大势所趋,跨国公司通过在供应商所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来控制代加工企业的创新和仿造,目前跨国公司和供应商的主要合作模式有CRO(研发外包)、CDMO(生产研发外包)、CMO(生产外包)。CMO/CDMO模式近年来受益于产业转移大趋势,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典型的CMO/CDMO 企业包括联化科技、雅本化学、颖泰生物等。 三、 知识产权高发风险点及应对策略 1. 知识产权高发风险点 通过对国内判例的大数据检索,我们发现目前风险高发点有三类情况。一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合同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等。二是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主要包括著作权权重、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等。三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包括仿冒纠纷、虚假宣传等。 2. 跨国公司商标侵权案例解析 这起案件原告是先正达公司,诉被告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的两个侵权行为,一个是在域名、产品手册和商标上突出使用“先正达”标识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另一个侵权行为是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先正达”文字,基于原告企业名称的影响力,被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先正达”文字、登报消除影响,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可以说原告先正达公司在这场维权中获得全面胜利,通过对这个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总结出先正达在国内进行商标维权的诉讼策略分三步走。首先,证明权利基础,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其次,证明被告侵权,被告官网域名侵权,被告产品侵权;最后,主张侵权损失,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 3. 巴斯夫专利侵权案例解析 这起案件专利权利人是德国巴斯夫,保护一种化合物制备方法,产品登记名是必速灭98%颗粒剂。原告诉被告南通某农药企业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在本案中,原告巧妙地根据专利方法制得的已知产品中所含的特征副产品为切入点,来判定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产品制备方法侵犯专利权,从而回避了具体生产工艺调查取证的难题。 总结这起维权案件的诉讼策略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要选择权威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这家机构认定杂质成分是由于涉案专利方法中的特定原料形成的,对案件胜诉起到决定性作用,注意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谨慎选择,也可以在选择前和管辖法院提前沟通,在专利撰写时,应详细披露由制备方法所导致的典型技术特征,如特征副产物、纯度等细节;另一方面,在获得侵权产品时应当注意公证产品取得过程,避免因检测产品来源不明而导致检测报告不被法院采信的后果。 四、 与供应商合作的知识产权管理要点 1. 构建合适的知识产权组织架构 各大跨国公司都有一套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例如拜耳是通过设立一个独立的公司来管理集团知识产权业务。拜耳设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独立于各业务公司,统一管理拜耳医药保健、植保产品、生物、材料等诸多领域的知识产权业务,避免了各业务公司之间无交流、标准不统一、互不了解各自业务或者知识产权事务而形成的冲突。另外独立知识产权公司更具有中立性,更能加强与研发部门的紧密性,有助于更高效、准确地完成工作,另外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重要性得到提升,不再附属于其他部门,各岗位分工明确,大大提高了知识产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除了拜耳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外,也有企业采用集中管理方式,将知识产权部门作为独立机构,由公司领导层直接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当与企业发展规模、机构设置、经营目标、业务特色等实际情况相匹配,并在企业具有一定的话语权,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作用和价值。 2. 加强合作研发合同管理 合同是以书面形式固定双方权责和分工,是合作双方建立信任的基础,跨国公司与供应商合作中大致会涉及两种合同,一是在CMO模式下的承揽类合同,另一种是在CRO模式下的技术开发合同。这里梳理出一些核心条款,在实务中,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些核心条款的审查,控制风险来源,降低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控制解决纠纷的成本。 3. 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除了专利之外,企业开发出的新技术还可以选择作为技术秘密自己保存,和专利相比,技术秘密具有无须公开技术方案、权利门槛低、无须经过复杂的申请流程等优点,但其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比如文档加密,文件上加印内部学习禁止外传等文字的一系列措施,而且具有一旦泄露,权力不复存在,以及容易被反向工程和被他人抢先申请专利等风险。 因此,根据创新技术方案的特性,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尤为重要,对于产品公开后容易被反向工程的,优先选择专利保护,对于很难被反向工程的,可以选择技术秘密保护。 举例来说,螺虫乙酯的两个关键核心中间体就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模式。2,5-二甲基苯甲酸采用了专利保护,但由于该合成工艺简单,很多国内中间体企业都成功设计出规避方案,因此拜耳的这项专利权对国内企业约束力不大。另外一种中间体cis-4-甲氧基环己基-1-氨基甲酸,更多的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由于合成工艺未被公开,对国内企业而言这项中间体的合成至今难度仍然较大。 4. 专利风险管理策略 在专利方面,本文第一部分已展开说明跨国企业如何形成完善的专利保护体系,这是风险应对的基础保障,本文不再赘述。对国内供应商企业而言,应当重点注意加强以下业务:一是委托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使用人;二是引进的专利是否在保护期内;三是若代加工产品出口,是否已经合法注册并处于保护期内;四是若代加工产品将在中国内销,则须核查在中国是否存在有效期内的相同或类似的专利,尽可能避免一切风险。 5. 商标风险管理策略 (1)供应商合作过程中的风险梳理 通过对已有的判例检索发现,在商标方面目前法律纠纷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① 较低风险。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已经注册了商标,委托我国企业贴牌生产后将其出口到指定的国家或地区,在这种情形下,国内供应商触犯商标侵权的可能性较小。 ② 较高风险。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注册商标,而中国境内由其他权利人注册了与该公司相同或相似商标,国内供应商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了国内权利人的商标。这种情形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最基本的判定原则是看这种产品有没有在国内销售。如果代加工产品全部出口到跨国公司指定的国家或地区,而国内消费者没有途径接触,一般不会将国内供应商企业定性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贴牌加工的产品在国内销售了,那需要综合考虑国内注册商标的知名情况,注册后的使用情况,是否属于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情形等,来综合判断国内供应商企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跨国植保公司商标管理要点 首先,对合作的供应商加强审查,一方面是要审查供应商的企业资质,比如注册资本,员工人数,有无经营风险或者法律风险,这是对企业合同履行能力,赔付能力的基本审查要件,可以帮助跨国植保公司判断供应商资质,确定是否建立合作;另一方面要审查自己的商标权情况,是否还在存续期内,在定牌加工产品销往目的地国是否具有无瑕疵的商标专用权。 其次,需要加强商标监控,跨国植保公司应尽量在加工方所在国取得商标权利,如果在中国境内未获得注册商标权,跨国植保公司和供应商都应当加大商标检索力度,在加工生产全流程,建立商标信息跟踪检索机制,避免他人抢注相同或近似商标。如发现加工方所在国存在近似商标,应尽早对相关商标提交异议、无效宣告或撤销三年不使用等申请,预先清除商标障碍或取得共存协议以应对潜在风险。 最后,跨国企业需要签署完整的定制加工合同及出具完备的授权书等文件,在合同明确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贴牌加工遭遇的法律风险承担及追偿方式,减小跨国企业在承担侵权赔偿后,依据合同条款向代加工企业追偿的难度。 (3)国内供应商商标管理要点 首先,国内供应商应加强审查义务,重点核实委托方在境外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加工方对此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包括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证明的真实性,贴牌加工的商标在注册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次,国外客户就商标的贴牌使用给加工方提供了明确的授权,包括委托合同和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书面文件,最好要求公证;此外贴牌产品应全部出口到国外,不在中国境内市场内流通。如果贴牌加工企业能够充分证明其获得合法授权,则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后,可以不被认定为侵犯境内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最后还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商标,所有定牌加工产品必须交付境外委托方,不允许流入国内市场。如果是交付委托方后,委托方在国内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则需要综合考虑代加工方是否知情,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以及在国内销售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等。 需注意的是,对于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法中的“使用行为”,近几年来最高院已给出比较明确的观点。最高院在著名的HONDA案中明确观点:国内加工方的行为只是贴附标志的行为,因其不具备商品属性,“既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法中的“使用行为”。但是如果代加工协议已经解除或期限届满后,加工方仍生产委托方享有的商标、技术等则构成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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