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照进现实!多维度、全链条切实推进措施落地,释放创新动力 |
来源:中原农资宝典 2021-8-6 9:05:00 |
7月开始,农业农村部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技术标准入手,加快推进法规修订、标准制定、品种清理和案件查处等关键举措落实落地,为激励原始创新、净化种业市场、促进种业振兴营造良好环境。 种子与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两个要害。当前,我国粮食供求依然处于紧平衡状态,随着耕地等资源日益趋紧,加之自然灾害频发,提高粮食产能、加强农业抗灾能力的关键在于科技创新,尤其是通过种业创新挖潜增效。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脱离知识产权保护谈种业创新,必然陷入“谁搞原始创新,谁就是冤大头”的恶性循环。 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步伐要比工业领域慢得多。1997年,我国颁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至此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才有了法律依据。2015年新修订的《种子法》,增设新品种保护专章。尽管制度日益健全,但种业侵权乱象依然未得以遏制。假冒套牌、盗繁扩种、仿冒仿制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从操作层面上看,种业侵权技术门槛极低。尤其是以无性繁殖为主的花卉行业,只需获取植株或部分器官,便可大量扩繁。从维权难度分析,种子侵权取证难度大、证据固定不易、维权周期长、违法成本低,而且侵权主体高度分散,市场面临着跨省执法等障碍,以至于备受其扰的育种者苦不堪言却又无计可施。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止步于阶段性高压执法,更应该从完善立法、执法监管、优化标准、市场配套、行业自律等多维度、全链条推进,真正重构创新土壤,释放创新动力。 以立法为例,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有关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概念,指的是对原始品种进行简单修饰后衍生的新品种,按照国际惯例可申请获得品种权,但投入市场前要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并约定好利益分配方式。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该制度,大量同质化、创新程度有限的品种进入市场,原始创新人却难以获得相应回报。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以完善利益分享机制,减少低水平重复。 要有效减少低水平重复,光靠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还不够,更要不断优化提高相关标准。当前,我国农业品种进行区域推广前,必须通过各级审定或登记。但由于门槛不高,大量近似品种得以进入市场。针对品种同质化问题,必须大幅提高相应门槛,加快修订相关标准。事实上,去年开始,农业农村部便以向日葵为切入点,在全国启动了登记品种清理工作,劝退了一批经分子检测后发现的近似品种。 最好的保护,不仅体现在严格执法,更体现在正向激励。目前,关于植物新品种商业模式创新不断,如品种权人以品种权入股,与企业共担分享,共享收益;品种权人与合作方协议分账,根据种植规模与销售规模,按比例支付授权费。品种选育,投入大、周期长、市场不确定性高。如何引入更加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让育种家能够充分享受到相匹配的商业利益,是种业创新能够持续向前的动力所在。 种业侵权乱象不根除,受打击的不仅仅是育种家的创新积极性,更事关粮食安全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大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立法先行,更需要执法跟进,需要违法必究,更需要正向激励。只有在每个节点上体现对创新的尊重,才能真正激活创新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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