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来,种子法修改了什么? |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2021-8-18 9:24:00 |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开幕,种子法修正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就种子法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正旨在扩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延伸保护环节,提高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 此次种子法修正草案若审议通过,将会是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从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短板弱项,国内主要粮食作物品种中修饰性品种比较多,一些品种繁育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导致品种遗传基础窄,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因此,亟需对种子法进行修改。 从2021年3月开始,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启动修改种子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参与。起草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种子企业及专家意见,召开评估论证会,反复研究,形成种子法修正草案。 迎来第四次修改 本次种子法的修正重点是什么? 刘振伟介绍,此次修正重点在于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为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正草案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坏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加工(为繁殖进行的种子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草案体现权利一次用尽原则,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不再对收获材料行使权利。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修正草案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77个成员中,有68个已经实行这一制度。 鉴于实施这一制度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草案作出授权性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及判定指南等,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确定。自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发布之日起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按照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制度管理,不溯及既往。 完善侵权赔偿制度。为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修正草案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数额的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难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为保护种子市场正常交易,增加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修正草案规定,不知道是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能证明该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具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完善法律责任。为强化对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检疫的管理,防止携带疫病果树种苗流入市场,修正草案明确,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从事种子生产,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追究法律责任。 颁布实施20年 种子法经历了哪些变化? 2000年 种子法“横空出世” 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种子法在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发育种子生产经营多元主体,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 修改林木品种和种子相关条款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出修改: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种子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2013年 种子法再度修改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种子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即下文中标粗的部分。 第四十五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林木种子检验员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015年 将新品种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种子法。新修订的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权利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出规范,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对比新旧种子法,从结构上来看,2016年版种子法共十章94条,2004年版种子法共十一章78条。2016年版种子法新增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个章节,并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四章合并为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旧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章节名在新种子法目录中没有出现。 从细节上来看,2016年版种子法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增加品种审定绿色通道、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并对许多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比如,同一生态区省际间引种由批准改为备案,简化引种程序;品种审定主要农作物由之前的28类减少到5类;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种子标签管理加强;种子检验员条件放宽;违法行为严惩力度加大。 整体来看,此次修订有三大变化,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保护农民利益,强化主体责任。 以这次修改内容较多的品种管理来说明这三大变化。这次品种审定制度有了大不同,简政放权,审定作物种类大幅减少;强调主体责任,品种登记需要申请者提供文件和种子样品,管理部门只做书面审查;促进企业创新,开辟绿色通道,育繁推一体化种企可以自主试验,这也对政府的监管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1年 拟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2021年,种子法再度迎来修订机遇。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种子法修正草案,拟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的问题。 据了解,国内主要粮食作物品种中修饰性品种比较多,一些品种繁育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导致品种遗传基础窄,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 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的问题,草案拟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鉴于实施这一制度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及判定指南等,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确定。自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发布之日起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按照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制度管理,不溯及既往。 从“初出茅庐”到将新品种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次,再到拟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20年来,历经多次修改调整,种子法正不断完善。在引导、扶持和促进我国种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做优上,种子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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