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应该标本兼治!对农资制假售假者应一起查 |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 2021-9-15 9:37:00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以求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受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笔者为之叫好,同时建议,对农资制假售假者也应一起查,才能更好地打击农资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各地制售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屡屡打而不绝,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执法部门往往只盯住了一头,而忽视了另一头,不能实现全链条打击。 特别是作为主要办案主体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农资销售环节监管力度相对较大,但对生产源头特别是异地的生产企业,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在日常执法办案中,一般满足于对农资销售门店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却很少将有关线索反馈到生产地主管部门进行追根溯源。 有的地方接到外地的协查函后,出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思维(也不排除少数执法人员已被拉拢下水,成为当地一些不法农资生产企业的“保护伞”),不去积极认真的核查,而是简单地走过场应付一下,然后轻描淡写地回复一句“查无此事”。 有的农资销售业户也十分“嚣张”:我只负责卖,不管质量合不合格,如果有问题,请找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去!就这样一推了之。 有的执法人员也存在这样的逻辑:对,反正不是你造的,不关你事,我们找批发商或者生产企业去。就这样,自觉不自觉地纵容了违法犯罪分子! 有的同一款假劣农资,全县几十上百家农资店都在同时销售,但经常只处罚一家两家或者批发商了事!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是制假者,还是售假者,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应依法予以查处,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绝不能顾此失彼!当然,售假者如果不是主管故意,有权向制假者进行追偿。只有对农资制假售假者一起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震慑威力,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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