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下旬,福州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由福建省农业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下发给福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的的通报函(闽农执法局线索函[2021]1号),文件内容:“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在农药监督抽查中发现了标称福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陕西某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不合格,要求依法处理。”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申请复检,农业农村部最后裁定的检测报告是由江苏恒生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即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检测报告),内容显示:“标称福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陕西某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产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亚硝基草甘膦质量浓度”,标准要求≤1.0,检测值为10.3,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经调查核实,福建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受托方:陕西某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30%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191123AS01X.B,生产数量是117件,销售了117件,召回106件返厂处理,销售价格185.25元/件,虽召回但销售行为已经发生,货值金额应以117件计算,货值金额为21674.25元,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共21674.25元,应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21674.25元。
基于当事人较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又主动召回劣质农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该批次的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1674.25元;2.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108371.2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3004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