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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不得在国内使用利谷隆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    2021-11-12 9:40:00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前任何在国内推广使用利谷隆的行为(科学研究等除外)均属违法,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农药管理条例:不得在国内使用利谷隆

    利谷隆(linuron)属于苯基脲类除草剂,过去曾广泛用于玉米、小麦、棉花、大豆、高粱、花生、豌豆、马铃薯、向日葵、甘蔗、亚麻以及多种蔬菜和果树、森林苗圃等作物田中防治单、双子叶杂草。现有证据表明,利谷隆可能对人类和非目标生物体的内分泌器官产生不良影响,且已证实利谷隆对于非目标物种存在高风险。基于此,欧盟、加拿大、印度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已先后将其淘汰。

    我国从2001年起,批准衡水景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江苏瑞邦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利谷隆产品临时登记,用于玉米田(春玉米田、夏玉米田)、春大豆田一年生杂草防治,但登记证到期后均未能转入正式登记;2014年2月,批准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邦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个97%利谷隆原药和1个500克/升利谷隆悬浮剂产品正式登记(有效期5年),均专供出口,不得在国内销售;2021年10月,核发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迈克斯(如东)化工有限公司2个仅限出口97%利谷隆原药产品登记证(EX20210113、EX20210114),分别仅限出口到巴基斯坦和美国、澳大利亚,不得在国内销售。

    综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前任何在国内推广使用利谷隆的行为(科学研究等除外)均属违法,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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