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建进出口农作物种子样品保存库或DNA指纹库 |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11-24 8:55:00 |
11月22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八项条件:一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有相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三是有必要的加工设备;四是有配套的仓储设施;五是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六是有合法经营的品种;七是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八是外资企业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一至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负面清单有关规定。 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四方面的材料,分别是: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办公场所、质量检验能力、加工设备、仓储设施、经营品种等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包括办公场所的位置和面积、设施设备仪器型号及功能、品种权授权书等,固定资产或设备设施应提供资产详实说明,属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资金兑付凭据;种子生产、加工储藏、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书面承诺书。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分为主证、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办法》提出,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农作物种子样品保存库或DNA指纹库。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出口种子离境前5日内或进口种子到岸后5日内,提交样品保藏。进出口转基因种子的,应当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2017年10月7日修订版)、《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9号)等规定。禁止进出口非法转基因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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